| 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20-03286 | ||
| 组配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 成文日期 | 2020-01-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各类建筑工地(含拆迁工地,下同)传播,按照安全可控的原则进行复工,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决落实建筑工地各项防控要求
坚决落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建办〔2020〕6号)和我局《关于抓紧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温住建发〔2020〕13号)的各项防控要求。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所有建筑工地严格执行人员封闭式管理制度,落实“五个一律”要求。各建筑工地复工前应对生活区进行全方位防疫消毒并配备防疫物资,应安排专人担任防疫专员,负责工地现场的疫情排查,工地人员上岗前的卫生防疫安全交底和健康台账管理等工作。现场各类人员上岗前应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尽量减少到通风不畅和人流密集场所活动。同时,施工单位要认真开展工地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务工人员的饮食、饮水、个人卫生和居住卫生管理,对宿舍、食堂、厕所等重点部位加大清扫和通风力度,确保每天至少一次消杀。做好垃圾储运、污水处理、沟渠及下水道疏通等工作,严禁垃圾偷倒乱倒现象。
二、精准做好相关人员核实劝导工作
我局通过“智慧安监实名制登记系统”数据库对之前我市建筑工地的湖北籍人员信息进行了统计(详见附件),现提供给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参考,请告知各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对名单进行核实确认,并通知湖北籍人员暂时不要返温,项目部为其保留工作岗位,待疫情控制确保安全后再返温到岗。
对于个别提前来温的湖北籍、途经湖北或与上述有密切接触的人员,由施工单位负责先行隔离观察14天,密切关注其健康状况,确保传染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并将相关情况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
三、实行建筑工地复工报告审核制度
根据市政府要求,全市各建筑工地均不得早于2月17日24时之前开工,各地建筑工地复工时间还需服从属地党委、政府对疫情管控需要的安排。
各建筑工地复工前应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做好指导检查,对于安全生产条件未达标、未落实消毒措施、未准备防疫物资、未做好人员排查的项目要求暂缓复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对未符合复工条件而擅自复工的建筑工地,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沟通联系和现场指导服务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理清疫情防控期间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方案,畅通与本地防疫部门、属地街镇、建筑工地等各方面的沟通联络渠道,及时将防疫部门的疫情防控要求布置给各建筑工地,及时将建筑工地发生的疫情情况告知防疫部门和属地街乡镇,帮助建筑工地落实防疫物资采购渠道,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疫情防控工作。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导帮助辖区内在建工地完善各项疫情防控管理机制,主动了解建筑工地复工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尤其针对暂时性的人工和材料短缺问题,积极联系有关方面,给予及时服务和指导,尽量减小疫情给工程带来的工期延误。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施工合同约定中不可抗力情形的,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顺延工期。
3.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掌握防控疫情的基本知识,在指导服务的过程中讲清楚此次疫情可控可防可治,讲清楚如何防控、如何自我发现,切实增强在建工地各方主体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役的信心。同时做好自身防护工作,避免在监管工作中受到感染。监管人员一旦有疑似感染的情况,应立即做好自我隔离工作,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监控和配合后续处置。
联系人:谢胜达,联系电话:。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