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政策解答
发布日期:2019-07-03 16:46 来源: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17年6月15日起公布施行。《通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对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工作、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有关内容作了规定。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的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通知》的适用范围。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评估结果的复核和鉴定以及对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

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如何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答:《通知》规定: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报名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应将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投票或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或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并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公证机构应当对投票时间、投票人的身份信息、投票过程及投票结果进行全程公证。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公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结果。

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通知》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并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带队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问:建立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有什么意义?

答:转变监管理念,增强自律作用。通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主申报信息强化其自我约束的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包括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充分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示信息,来评判其信用状况,作为选择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一项重要依据。切实落实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突出信用信息的权威性、扩大信用信息的共享范围,使用公示信息这只无形的手,使监管由政府的部门监管变为全社会的监管,倒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维护自己的社会形象客观、公正履行其评估职责。

问: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公示什么信息?

答:公示的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内容应当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满意度等内容。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各类证照、从业人员数量、资格等。房地产评估价格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等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良好行为包括:(1)全年无委托方有效投诉的;(2)承接的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受到实施单位好评的;(3)全年度评估成果质量合格,未发生应承担质量纠纷责任的;(4)获得各级荣誉的。

(三)房地产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不良行为包括:(1)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2)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3)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给予回扣、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没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没有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没有在征收项目现场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的;(6)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没有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或没有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的;(7)不履行房屋征收评估复核义务或不配合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8)分支机构没有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或没有加盖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的;(9)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形的;(10)因与评估有关的不良行为被提起诉讼,法院终审判决评估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的;(11)不履行与评估有关的处罚、裁定、判决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12)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估价中有上述不良行为的,由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查实后做出书面通报,并在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和房屋征收信息系统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根据其情节和性质为3个月至2年。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