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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8-08-20 09:14:43 来源:市住建委 字号:[ ]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市政公用建设局(市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浙建〔2018〕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从业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担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监理企业缴纳养老保险。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具备所从事专业所需的专业知识。

(三)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四)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五)监理员应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六)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设区市从业。总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在同一设区市最多可在三个在建项目上从业。

(七)在我市从业的所有监理人员应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温州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信用管理平台”。

二、统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退出机制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撤换,或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变更,但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

(三)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认为履责能力不足或履职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五)因离职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并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况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填写《温州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申请表》(附件1),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相关资料。相关变更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温州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信用管理平台”中予以变更登记。

建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属于(一)、(三)、(四)所列情况变更的,原人员自变更之日起6个月内,不接受其承接本工程项目;属于(五)所列情况变更的,原人员所承担的分部工程通过验收前,不接受其承接本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它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工程业绩由变更后的人员享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可以撤离项目监理机构,开展其它工程监理工作:

(一)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因故中止施工超过3个月;

(二)工程量全部完成(含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并通过质量预验收的;

(三)施工过程中《监理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

以上情况需撤离的,由工程监理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温州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信用管理平台”中予以解锁,具体要求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撤离现场提供材料》(附件2)执行。

三、强化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履职监管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名单及职务。监理机构人员应在项目工程开工前7天到位,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录入“温州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信用管理平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要适应项目施工内容和工程量要求,建议采取按工程施工阶段和现场施工人员数量来配置监理机构人员,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低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件3)。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通过“温州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信用管理平台”参考选择监理人员。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履职的过程监督,在日常现场监督检查中要采取通知检查和飞行检查等方式强化对监理机构人员履职能力和履职情况监管。发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在岗、不按规定履职、条件不符而擅自更换及其它不良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同个人执业信用挂钩录入“温州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信用管理平台”,情节严重的将作为不良行为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三)通知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是否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在岗、人证相符、有效履职等情况。飞行检查重点检查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施工要求,是否有效履职。监理人员职责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职责》(附件4)执行。

(四)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履职情况重点检查现场已施工完成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监理签认情况;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报验监理签认情况;分包单位及检测单位资质和方案审查监理签认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监理签认情况。以上相关资料如未及时或不按规定签认确定的,按履职不到位认定。

四、做好我市监理人员信用体系建设

全面取消监理人员资格预审制度,完善我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信用管理建设。发文之日起,停止监理人员网上登记业务办理,我市有关监理人员准入管理事项按《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要求执行。由温州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开发建设“温州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信用管理平台”,制定监理人员诚信守则,强化信用对监理人员的约束作用,全面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协会要进一步发挥应有的行业自律作用,加强我市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鼓励采用网络教育的形式,切实做好监理人员培训和能力评价工作。

附件:

1、温州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申请表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撤离现场提供材料

3、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4、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职责

2018年住建发139号附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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