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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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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住建发〔2018〕138号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公用建设局(市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连续发生龙湾“4.5”高处坠落、泰顺“6.9”机械伤害、瓯江口“6.10”物体打击等3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暴露出我市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着薄弱环节和漏洞,企业主体责任仍未落到实处,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设施仍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仍不彻底。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稳定安全生产形势,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紧迫性,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意识,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抓好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 二、加强重点部位、危大工程的安全管控 各地、各企业要严格依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温住建发〔2017〕15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支模架、脚手架、深基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控,实时掌握重大危险源数量、位置、施工进度、责任人员,落实专人巡查,加大检查巡查频次,重要环节、重要危险源要进行“一对一”重点管控、责任到人、专人全程盯防,确保重大危险源一个不漏地在施工安全管控范围内。要严格验收环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三、加强散装水泥罐安全管理 近几年来,我市连续发生散装水泥罐体倒塌事故,导致多人伤亡,据事故分析来看,存在着罐体质量不合格(特别是支撑脚的质量)、基础承重力不足、超大容量无规范依据等问题,虽散装水泥和罐体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发改委的散装水泥办,但散装水泥罐体无序管理直接危害着建筑工地内的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各地各企业要配合做好施工现场的散装水泥罐和砂浆罐管理。 重点做好以下事项:进入工地的水泥罐和砂浆罐应提供合格证明材料;流动罐体容量不得大于30吨;罐体安装位置应远离场内主要通道、生活区、办公区、钢筋加工区、城市道路等人流密集区域,并有足够的隔离防护距离;基础需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与罐体可靠连接;罐体的四只支撑脚应采用三侧加设剪刀撑、加设不小于16号槽钢底座、空心圆管内应满灌细石砼或灌浆料等加固措施;支撑脚和连接部位变形、腐蚀严重的不得使用,罐体安装后需经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水泥供应商等四方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监理单位需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散装水泥罐和砂浆罐的管理实施监督,并留存资料备查;施工现场使用的散装水泥罐和砂浆罐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清退出场,拒不执行的,将依规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诚信扣分处理。 四、切实做好高温酷暑天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我市已进入夏季高温气候,各地各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减少高温气候造成的不良影响,切实改善一线施工人员生产和生活条件,确保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全面部署高温防范工作,编制高温作业的具体措施,切实落实高温季节安全生产及防暑降温工作。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避开中午高温时间室外作业,如遇气温超过35℃时,上午11:00至下午15:00期间不得安排职工在阳光直射下的露天作业;气温超过37℃时,必须停止室外作业。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改善工地作业区与生活区的通风、降温、隔热条件,保证一线作业人员有良好的休息环境,鼓励推广工地宿舍配置空调。加强夏季消防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和宿舍区的防火措施,严格落实动火审批作业,要强化宿舍区的消防管理,合理设置电瓶车专用集中停放区、充电区,严禁使用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和私拉电线插座进行充电等。 五、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各单位对辖下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认真检查各方主体责任落实、人员到位履职、教育培训、危大工程管控、散装水泥罐、砂浆罐、防汛抗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行谁检查谁负责,对检查整改情况要进行签字确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排除的、检查排查开展不力的企业、项目一律予以停工,因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本次大检查自查、检查、主管部门抽查的结果要进行建档备查。 六、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各地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行动,严厉打击我市建设系统非法违法施工行为,加大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整改不力、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等行为,给予不良行为公示和诚信扣分。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要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进行处罚。进一步加强市场、现场“两场联动”,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诚信和人员职业资格等方面进行处罚。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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