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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评估机构、相关单位:
《温州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已经温州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2018年3月20日
温州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技术指导,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行为,保障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温州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估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若干名。具体由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房地产估价职业道德,为人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处事客观公正,能履行保守秘密责任,积极维护房地产估价行业权威性与社会形象、声誉,无不良行为纪录。
(二)热爱估价事业,自愿积极参与相关工作,服从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正常工作调派,严格遵守相应的管理要求。
(三)对行业发展有强烈的责任感,为行业发展作出过较大贡献,在行业内有较高声望,积极参加活动。
(四)为所在执业机构推荐,并且近三年所在执业机构估价报告无任何不良记录,被上级主管部门抽查的估价报告无不合格记录。
(五)在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金融、工程造价等专业有较高造诣的人才。
第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中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注册证的取得必须在3年以上(含3年),并为所服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技术骨干力量,长期负责该机构估价报告的主要评审工作,熟悉房地产及房屋征收业务知识、经验丰富。
第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房屋征收评估活动进行技术指导;
(二)对房屋征收评估复核结果进行技术鉴定;
(三)参与制定有关房屋征收评估的技术性规定;
(四)对房屋征收评估行为及评估报告进行检查、评比;
(五)市住建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七条 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屋征收评估结果进行鉴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温州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申请表;
(二)原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三)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
(四)评估对象权属的有关资料;
(五)技术鉴定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六)预交鉴定费用的收据。
第八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受理书;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补齐。
第九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的当日通知原评估机构3日内提供评估报告,复核结果(报告),技术报告及针对申请人异议的说明,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原评估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记录到评估机构信用档案。
第十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的第2工作日通过摇号的方式在公布的专家名单中随机确定专家,组成鉴定小组。
鉴定小组成员应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从业的专家,应当回避,不得进入鉴定小组。
鉴定小组组长由小组成员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主任或副主任指定。
第十一条 鉴定小组按下列程序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
(一)核实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资质和报告书的有效性;
(二)现场勘查、调阅资料,并做好查勘或调查记录;
(三)可以听取评估人员,申请鉴定人,征收实施单位的意见;
(四)对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
(五)形成鉴定意见。鉴定小组在组长主持下进行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鉴定意见。经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鉴定意见由鉴定小组成员签字(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后交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出具《温州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意见书》。
重大、疑难的技术鉴定项目,鉴定小组难以形成确定性结论的,由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组织专家集体讨论,作出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鉴定申请人、鉴定对象、鉴定事由、现场勘验等鉴定基本情况;
(二)鉴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评估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等鉴定依据;
(三)鉴定意见,包括原评估报告是否存在技术问题,应维持或应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等事项。
第十三条 送达鉴定意见书,结算鉴定费用。
申请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鉴定意见是要求原评估机构改正错误,重新作出评估报告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评估专家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后,应将申请资料、鉴定过程中的查勘和调查资料、讨论的会议记录、鉴定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鉴定意见形成之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鉴定小组报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可以撤回,但需要承担一半的鉴定费用。撤回申请的,不得再次提出鉴定。
第十五条 鉴定小组成员与原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在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时,应当主动回避。相关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定意见无效。
第十六条 需要重新作出评估报告的,原评估机构可以征求鉴定小组专家的意见。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在房屋征收评估的技术指导、鉴定和检查中,发现评估机构有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资格:
(一)违反房地产估价及房屋征收评估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定的;
(三)无特殊原因全年三次以上不参加评估专家委员会活动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徇私舞弊,出具的鉴定意见严重偏离实际,未能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
第十九条 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费用标准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专项用于专家鉴定、技术指导、会务和业务培训、房屋交易案例信息服务购买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的评估参照执行。
2018年3月20日
附件1:
温州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申请表
申请人 | 联系电话 | 项目名称 | ||||
房屋征收部门 | ||||||
被征收人 | ||||||
房屋地址 | ||||||
房屋用途 | 房屋建筑面积 | |||||
原评估机构 | 评估报告编号 | |||||
附报资料 | 1、 2、 | |||||
评估金额 | ||||||
鉴定费用 | ||||||
申请人事实与理由 |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温州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受理通知书
:
因你对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存有异议,向本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受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申请人一份,本委员会留档一份
.
附件3:
温州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技术鉴定意见书
关于对《*》估价复核报告的鉴定意见
( * )年( * )号
因被征收方*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出具的《*》估价复核结果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向温州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温州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于*年*月 *日予以受理,并在专家成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三人组成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于*年*月*日对复核对象做了现场查勘及市场调查,并于*年*月*日分别听取了*评估公司和被征收方相关人员就复核评估相关事宜的说明。
温州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研究讨论,认为*
现专家鉴定组鉴定结论如下:
①*
②本次鉴定费用*承担。
鉴定人:*
*年*月*日
主送:* |
抄送:* |
温州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年*月*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