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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答
发布日期:2018-03-13 15:28 来源:市住建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州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已由温州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印发,新细则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的规定以及市政府〔2017〕53号专题会议精神,对《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温住建发〔2015〕144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新《细则》适用哪些范围?

答:新《细则》适用于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

根据温州市区行政区划的调整,新细则保障适用范围增加了洞头区。由于生态园未涉及具体民生事项,不纳入实施范围。

二、申请家庭成员是如何确定的?

答:分两种情况:

一是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申请人已婚(含离异、丧偶)或单身未婚已满35周岁的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离异人员的未婚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未注明监护权的以同户口的父(母)为归属,但离异双方仍在一个户口内的,只能申请一次,且以先申请人员为准。

二是如申请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其证件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其中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独立家庭申请:(1)已成年且单身;(2)未成年且父母双亡;(3)未成年且其父母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公租房保障,有哪些准入条件?

答: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新《细则》所规定的户口、住房、家庭经济状况(收入、车辆、工商)所规定的条件。

四、申请家庭户口条件有哪些规定?

答: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区居民户口,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做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的规定,2016年11月30日前,全市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户口等各种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因而新《细则》将原先“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修改为“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区居民户口”。

五、申请家庭住房条件有哪些新规定?

答: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一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其中对于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如已补交市场差价并交易满一年的不计入核定面积;对于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待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未满一年的,原征收房屋面积计入住房面积审核范围。

六、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条件有哪些新规定?

答:新《细则》明确家庭经济状况条件包括收入条件、车辆条件和工商条件,审核要素包括:工商、车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死亡、婚姻等七类相关信息。其中对于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的出资额,明确累计超过30万元(含)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七、申请程序有哪些新规定?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申请程序简化的规定,考虑当前鹿城房管、龙湾房管体制下放的现实条件,将申请、受理初审、联合审核等环节进行了修改完善,申请地点增加了各区住房保障业务办理点,具体由各区根据今后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申请地点。受理材料进行简化,取消申请家庭的住房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已婚未婚证明等。为了实现最多跑一次,申请家庭与出租房已签署的租赁合同、协议在申请之时就须提供。联合审核环节明确区住房保障部门、区国土部门、民政部门的职责、审核期限和审核核对结果内容。所有受理审核及配租业务均通过新开发的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开展。

八、从申请到核准登记需要多少天?

答:在申请家庭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受理初审为5个工作日、资料汇总3个工作日、联合审核15个工作日(住房审核5个工作日、经济状况审核15个工作日)、审核结果汇总10个工作日、公示3个工作日,核准登记3个工作日,总计39个工作日。符合《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规定的40个工作日要求。

九、核准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家庭后,怎么实施保障?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实物配租根据房源和对象等实际情况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具体配租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租赁补贴对象为未获得实物配租或自主选择租赁补贴的家庭。由于2017年市区存量公租房基本分配完毕, 2018年始,市区公租房保障以租赁补贴保障方式为主。

十、实物配租家庭的租金如何计算和缴纳?

答: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标准2.5倍以内、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在核准的保障面积内部分,按各区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按现行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但不得低于各区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

同时考虑其他保障家庭的经济困难,其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2倍标准缴纳租金。

十一、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补贴如何发放?  

答:申请家庭从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当月开始计算租赁补贴,并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补贴协议约定按季度向其发放租赁补贴。

十二、年审管理有何新规定?

答:新《细则》对年审管理工作进行了简化和明确,减少了办事部门、缩短了办理时间,对相关年审表格也进行了简化。明确若超过载明年审时间6个月未申报年审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对未能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须在30天内补齐相关材料,逾期终止保障资格。经年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载明的年审时间届满次月起,停止向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发放补贴,终止其保障资格,对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启动腾退程序。

十三、变更管理有何新规定?

答:对于实物配租承租人原则性上不予变更,但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离异的,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租赁期间,除结婚、新出生等自然增加者外,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十四、互换管理有何新规定?

答:实物配租家庭在保障期间内需互换承租房源的,互换双方应在平等自愿、房源面积相当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到区住房保障业务办理点递交《互换申请表》,同时递交双方同意互换的协议公证书等相关材料。实物配租房源在该房源分配入住一年内可进入互换房源库,且该房源只允许互换一次。如互换家庭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需各自在户口所在区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退出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超过年审期限6个月仍未参加年审的,取消保障资格。实物配租家庭腾退房源,并分情况缴纳租金;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则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十六、使用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家庭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改变房屋结构、设备设施和用途。在承租期限内因人为损坏的,应按规定修复并自担费用或按评估价赔偿。

十七、后续监督管理有何新规定?

答:各区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住房安全情况检查等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租后服务体系和服务承诺制度。

承租家庭保障期间购买、获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先退出所承租的住房,才予以产权登记。

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范,按照“一户一档”、“一套一档”管理的要求建立住房保障家庭和房源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建立诚信档案;对以欺骗等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者,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加强和完善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实现数据共享共联共用,提高审核效率。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统一纳入浙江省住房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实施。

各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年度责任制考核,市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的督查和考核。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