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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8-10-31 11:20:34 来源:市住建委 字号:[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质量共治格局,全面提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治理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提升建筑品质,增强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满意度,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望遵照执行:

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监管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加强对施工管理和监理人员在桩基方面的专业水平的抽查,确保现场施工专业管理到位。

加强对施工记录、现场资料真实性和及时性的抽查,确保其符合规范要求。重点检查监理单位隐蔽验收签字及时性、其对钻孔深度、沉渣厚度、钻头直径、钢筋笼长度和直径等的平行检查记录、对钢筋笼焊接和预制桩接桩的旁站监督记录,以及相关影像资料。

2、确保静荷载试验桩取定的随机性,其中每个工程至少一根桩由质监站在灌注完成后随机指定。

3、加强对施工管理不规范和设计安全系数偏低的工程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对可能存在质量隐患的应加大检测力度。

4、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切实做好沉降观测,及时完整准确地测量、复核和记录,确保基础工程的安全。建设各方主体能力不足的应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沉降观测。

5、加强监督抽检力度,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动测、静荷载试验和桩砼强度取芯检验的比例大于工程数的20%,各县市区及功能区质监站根据自身实际合理确定相关比例。

二、加强混凝土结构质量监管

1、加强对作为验收依据的结构实体混凝土检测龄期的监管,同条件试块检测时间不大于等效养护龄期(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3天,回弹检测时间不大于等效养护龄期7天。

2、加强对同条件试块和拆模试块养护条件的监管,确保与现浇结构条件一致。如拆模试块强度达不到要求或者没做拆模试块就拆除底模的,该批次混凝土必须经结构安全性鉴定合格后方可增加上部荷载,继续施工。

3、加强对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的监管。其检验构件的选取应分布均匀,对悬挑构件应抽取构件数10%且不少于20个构件进行检验。

4、加强监督抽检力度,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回弹、桩砼强度取芯检验和氯离子检验的比例不少于工程数的 40%,钢筋原材料抽检不少于工程数的50%,各县市区及功能区质监站根据自身实际合理确定相关比例。

三、加强防水和外保温质量监管

1、把好防水材料和外保温材料的质量关,加强对进场检验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管,确保先检后用。

2、加强对监理单位核查防水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人员上岗证的书面记录检查,杜绝无资质单位和无证人员施工。

3、加强对无机外保温砂浆现场拉拔试验记录的检查。

3、保温系统采用的砂浆应为单组分砂浆,现场不得添加除水以外的其他材料。

5、加强对防水和外保温工程的抽查抽测。施工单位应在防水和外保温施工开始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抽查抽测比例不低于工程数的30%,各县市区及功能区质监站根据自身实际合理确定相关比例。

四、加强检测质量行为监管

1、全面推广使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通过实时的收样和现场检测信息,及时监管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通过上传带防伪标识的检测报告,杜绝假报告。

2、加强对见证取样送样的监管,逐步推行二维码唯一性见证取样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上传样品信息、人员信息、见证取样地理位置信息及相关过程照片,检测前进行确认,确保送检样品与现场一致。对采用二维码唯一性见证取样标识的,可相应简化见证送样环节的监管。

五、加强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监督管理

1、引入社会监督,推广第三方机构进行分户验收。第三方机构的确定应由购房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商住户确定,未选定第三方机构的,可邀请前期物业公司和住户参加分户验收。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复核。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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