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9-11 17:40 来源:市住建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目的和必要性

1、背景和现状

2008年起,根据市政府要求,我委共组织实施了米丽莎大楼等6个住宅楼9部电梯加装的试点项目,积累经验后,起草了《关于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13]95号,下称《若干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指导原则,并规定由区、县级政府出台具体办法负责实施,报市政府于2013年6月正式印发。之后,鹿城区政府率先于2014年5月出台了《鹿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温鹿政办〔2014〕67号,下称《鹿城办法》)。瓯海区目前已经起草文件,但尚未正式出台,其他地区尚未起草实施办法。《鹿城办法》于2014年5月出台以来,至今共实施了东门大厦等10栋楼11部电梯加装,

2、目的和必要性

不管是与我市社会公众的现实需求比较,还是与上海、广州、厦门等城市的实施数量比较,均远远不足。事实上,随着我市社会老龄化发展趋势加剧,老年人上楼下楼难问题日益凸显,成为近年来社会焦点问题,相关呼声一直络绎不绝,也是近年来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重点。市区不少住宅楼业主加装电梯的意愿非常强烈,为此也奔波多时,却难以如愿。他们大部分反映现有实施管理办法门槛过高,审批流程繁琐,群众负担太重,实施困难。2016年4月,省建设厅等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后,公众要求执行该文件精神,降低实施门槛的呼声更加强烈。而对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省领导也做了批示。

因此,出台新的政策文件,降低实施门槛,优化审批流程,降低群众负担,同时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已经迫在眉睫。这也是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的重要措施。

二、政策依据

1、省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建〔2016〕6号,以下简称《省指导意见》)

2、《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13〕95号,以下简称《市若干意见》)

三、主要内容

1、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的原则,基本审批条件,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新增产权处理等方面内容。基本沿袭《市若干意见》的相关原则内容,并吸纳了《省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

2、降低门槛

(1)首先提出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不影响本幢其他单元房屋结构安全和安全疏散的,可以单元为单位申请。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组织实施工程报建、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等工作。

(2)其次是“两个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订协议即可发起申请,通过公示征求其他业主意见。对于有反对意见的,特别是利益直接受损的本单元和相邻单元业主提出反对意见的,应通过沟通协商取得他们谅解和同意,即若他们不同意,不能批准实施;而对于其他反对意见经沟通协商仍然不能取得一致的,在规划许可阶段召开听证会,依据听证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以上两条依据出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指导意见》,关于规划许可的听证处理方式的出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3、优化流程

重新梳理了实施、审批和监管流程,采用各职能部门集中现场踏勘可行性论证、集中会审图纸方案设计后各主管部门分头办理审批手续等联审方式,取代了传统流水线繁琐审批方式。具体流程可归纳为:申请人签订协议并制定概念方案——向辖区街道提出申请——街道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及可行性论证——意向公示和异议处理—专项设计——规划许可和方案联审(含方案公示)——办理开工相关手续——施工安装——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保留了必要办理环节,说明了各环节工作要求。同时明确了规划部门是方案联审的牵头部门,确保能有效协调各主管部门,顺利办理规划许可。

4、审批材料

为规范并提升办事效率,本意见说明了各环节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为减轻群众负担,规范、简化了要件要求,并规定:对于业主的身份证、产权证等重要证件原件,应由街道和牵头审批单位在专项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环节一次性核对并盖章确认,避免重复提交,其他环节可以先由申请人以承诺方式说明,延后提交;对于没有产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和发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证明代替。

5、费用分摊建议

实际出资比例由业主自行协商确定。本意见提出了出资分摊原则和对底层住户的补偿原则,是为促进业主们就费用分摊尽快协商一致。建议业主可根据收益多的高层和大户型住户多出资,收益少的低层和小户型住户少出资,不收益的不出资的原则,参考国内其他城市较常见出资分摊比例进行协商。

6、公示和异议处理

审批过程中有两次公示,一次是在可行性论证后的意向公示,另外一次是办理规划许可时的法定公示。因为到办理规划许可前,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施工图设计等一系列工作,投入精力成本、时间成本、费用成本等巨大,届时一旦受到其他业主坚决反对而导致项目搁浅,将导致申请人巨大的损失。为避免这种情况,有必要在可行性论证后,具备公示条件时,就进行意向公示,了解其他业主的态度,提前协商,尽早确定项目是否可行。异议处理的原则同前述。

7、质量安全措施

本意见发布后,预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数量将大幅度增加,因此需要相应加强质量安全方面监管。主要如下:

(1)专项设计。申请人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据此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日照、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防雷和电梯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同时,在下阶段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还要进行施工图审查。

(2)施工监管。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安装,同时委托监理。同时质监部门、住建部门介入进行质量、安全监督,质监部门安排第三方进行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竣工验收。电梯经检验合格后,由申请人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国土、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环保、质监、消防等部门参加。

(4)使用管理。启动申请阶段,申请人需确定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方案及相关费用分摊方案并纳入协议。电梯投用前,申请人应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由电梯使用管理者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验收通过后,申请人应向质监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以上内容是根据《省指导意见》、《市若干意见》、《温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出。

8、支持政策措施

(1)明确审批监管主体。为了事权下放,提速提效,规定由各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并对需求较迫切的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规定了启动审批时间。

(2)优化审批。要求审批部门参照“最多跑一次”的精神,加强相互沟通,优化审批流程,简化要件要求,减轻申请人负担。

(3)指导和服务。要求各部门、街道等应切实做好指导和服务,并说明了各部门、街道在推动加装电梯,做好指导和服务方面的任务。

(4)资金支持。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是否安排对困难家庭的财政补助由基层决定。并鼓励实施各种市场化模式。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