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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检会(预)〔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市政园林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有效发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中的作用,
明确各单位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的职责,根据《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和省检察院等单位《关于共同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意见》浙检会(预)[2006]12号要求,现就温州市检察机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立足职能、协调配合、密切联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服务功能,做好对外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在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基础上,认真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的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将1997年修订刑法实施以来发生在建设、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行贿犯罪案件资料录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加强管理,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提供便利、快捷的查询服务。
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二、运用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处置功能,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及查询结果的处置工作。
1、全市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卫生、市政园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管职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开展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信贷审批、市场主体监管等业务活动和工作管理的必经程序,督促招、投标人认真向检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出台相关行业监管制度。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纳入行业市场准入管理。
3、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置情况必须在作出处置之日起7天内向受理查询的检察机关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馈。
4、检察机关不干预、不参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查询结果的处置。
三、发挥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监管功能,做好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
1、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检察机关对外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承办。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确定具体负责开展此项工作的联系部门和人员,努力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职能的衔接,促进监管力量的整合。
2、定期工作情况通报。检察机关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利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共同剖析行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规律和趋势,研究贿赂犯罪防控对策;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通报在监管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贿赂信息及制定的行业监管办法措施等,每年定期进行情况通报。加强工作的联系和情况的交流,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经济健康运行。
3、加强总结和研究。检察机关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或行业监管工作情况的总结;要密切合作,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确保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其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可与检察机关商定后,参照本意见执行。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建设局 温州市交通局
温州市水利局 温州市卫生局
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报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温州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市政园林管理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