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职称工作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7 16:27 来源:温州市住建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努力营造人才生态优良环境,促进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快速成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问题

1.从省外正式调入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取得的职称(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除外)均须认定。

认定所需材料:中、初级职称需填报《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一式3份、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包括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规定权限人事行政部门印发的原专业技术资格名单公布文件及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高级职称认定还需提供《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信息表》1份。

2.省外柔性流动到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取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除外)可按实际需要认定。

认定所需材料:《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一式3份、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包括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规定权限人事行政部门印发的原专业技术资格名单公布文件、在温工作的劳动合同和现所属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

3.本市柔性流动到市外工作(档案未转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回温工作后,其在市外取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除外)可按实际需要认定。

认定所需材料:《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一式3份、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包括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规定权限人事行政部门印发的原专业技术资格名单公布文件、在市外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和原所属社保部门出具的1年以上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

4.认定权限及职责分工:初级职称认定由各县(市、区)职改办或市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指由市职改办授权具有初级职称初定资格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中级职称认定由市职改办统一负责;高级职称认定由市职改办审核后报省人力社保厅审定。

二、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问题

5.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按《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规定执行。

初定所需材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一式2份、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包括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及年度考核表(按初定职称规定所需的专业工作年限提供)、社保部门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规定工作年限为1年的需提供6个月以上缴费记录,规定工作年限为3年的需提供2年6个月以上缴费记录)、二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国家规定须具备从业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供从业资格证书。

初定权限及职责分工:初级职称初定由各县(市、区)职改办或市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市本级无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中级职称初定由市职改办负责。

三、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问题

6.省外柔性流动到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时须在温工作满一年。申报时可以对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级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申请参加评审,同时还需提供现所属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记录证明(1年以上)1份和由规定权限人事行政部门审定的《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复印件1份(须经单位审核签章)。

四、其他事项及要求

7.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根据劳动关系按属地管理原则,中初级职称认定和初定实行即办制,高级职称认定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执行。

对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原取得的职称认定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到相应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确认。

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社会流动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未经本市确认,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调入人员,未经本市确认,不予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8.本通知涉及有关表格可到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办事大厅—表格下载—职称评审栏目下载。9.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职改办负责解释。《关于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问题的意见》(温职改办〔1999〕007号)和《关于专业不对口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的通知》(温职改办〔1999〕01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下载.doc

温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