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15-01234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5-03-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市政园林局(市政环保局、城管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5〕22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我市二级建造师(含二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对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主项、增项延续)。因临时建造师系统对接原因,二级临时建造师的延续注册工作暂不开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延续注册条件
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其中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延续注册申报材料及要求
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申请延续注册时,需在浙江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从个人版登陆,按要求填写数据完成上报并打印。
(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1、注册证书复印件(注册证书有增项专业记录、聘用企业变更记录的,需提供变更记录页复印件,且每页都需加盖执业印章原章印模);
2、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3、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延续主项和增项的,需提供主项和增项专业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4、延续注册初审意见表(申报企业从企业版打印,并依照申报内容手工填写“同意申报下列注册专业”一栏)。
(三)书面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申请材料应按“封面、初审意见表、申请表、附件材料”的顺序排列并装订,申请材料装档案袋(贴封面),封面模板见附件。
(四)申请材料中涉及的复印件,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需对原件进行核对,并加盖“原件核对章”。
四、延续注册报送程序及要求
(一)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延续注册工作,认真组织本区域相关企业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确保我市二级建造师的延续注册工作顺利开展。
(二)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时应分别申请。延续注册成功后,其执业印章有效期显示的是最早到期的专业有效期。
(三)2015年9月30日前注册有效期届满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地区分批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的要求,我市2015年5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管理系统开始申报延续注册。
(四)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报材料于2015年5月15日前上报温州市行政审批中心住建委窗口。
(五)2015年6月1日起,延续注册申报程序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每个月1-5日将申报材料报送温州市行政审批中心住建委窗口。 (六)2015年9月30日后,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逾期未申请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附件: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材料封面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