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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6-07 11:21:00 来源:市住建委 字号:[ ]

温住建发〔2013〕179号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市政环保局、城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建筑施工扬尘控制是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化创建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有利于工程建设形象和品质的提升,有利于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做到防治结合、科学管理、标本兼治,确保将建筑施工扬尘影响控制在最小限度范围。

二、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全面负责,制订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和措施,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保证扬尘控制措施费用的投入,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制订的建筑施工扬尘控制方案和措施进行审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控制措施,发现存在扬尘控制措施不落实的,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突出重点,落实控制措施

(一)房屋建筑、城区市政和3000平方米以上成片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四周要设置连续围挡,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重要区域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房建工程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m;道路与管线工程,边界应当设置高度1.5米以上的封闭式围栏,底脚宜采用20cm砼(砖砌),还要符合交通安全要求;

(二)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场地、生活区、工地出入口必须进行砼硬化处理,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施工作业和卫生保洁的需要。施工现场道路应做到畅通、平坦、整洁,无散落物;

(三)场内裸露的场地、48小时以上不外运临时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防治扬尘;

(四)施工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沟、沉淀池。车辆出场前必须冲洗干净确保车轮、车身不带泥,避免污染城市道路与城市排水设施;

(五)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网络系统,保证排水畅通,场地内不得积水,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禁止将泥浆、污水、废水等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

(六)存放材料、料具、构配件等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水泥、灰土、砂石等物料,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七)专人负责施工场地洒水、清扫,设置密封式垃圾站,做到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保持施工场地环境卫生、整洁;

(八)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因客观原因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依法报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并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九)场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十)建设、施工单位应把建筑渣土、泥浆运输处置委托给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资格的单位。土方、渣土外运必须采用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严禁抛洒滴漏;

(十一)房屋建筑工程外脚手架外侧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防止和减少灰尘外溢。在进行楼层、高处平台建筑垃圾废料清理,基础围护梁拆除和密目网拆除时,应当采用封闭式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并采取洒水等防尘降尘措施;严禁抛掷、扬撒;

(十二)使用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进行石材、木制品等切割加工时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十三)行道树栽植穴开挖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要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行道树栽植后,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

(十四)道路、管线施工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要采取洒水等防止扬尘措施。

四、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

鼓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积极开发使用绿色环保施工技术、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对积极推广采用标准化、定型化和工具化的冲洗、清扫、洒水设备,有效控制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止对大气污染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予以表彰。

五、强化监督,加大查处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监督,将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列入日常监管内容,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对扬尘控制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企业和不履行职责的建设、监理单位,一律作为不良行为上网公示曝光。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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