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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暨“平安卡”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2-07-24 16:21:00 来源:市住建委 字号:[ ]

温住建发〔2012〕186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政园林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有效防范和处置建筑工人工资纠纷,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建筑工地实名制暨“平安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平安卡”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12年8月10日起,凡在我市建筑工地进行一线作业的建筑工人,均应取得“平安卡”,凭“平安卡”进出建筑工地。未取得“平安卡”的,不得进入建筑工地。建筑业企业、在建工程项目部不得雇用未取得“平安卡”的人员。刷卡考勤记录将作为作业人员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总承包企业应对作业人员出勤刷卡记录进行公示,各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人员应核对相关信息,信息记录有问题的,应及时核对校正。

二、刷卡设备设置要求和“平安卡”申领程序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区域入口处安装刷卡设备,用于记录作业人员的日常上岗情况。“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建立作业人员进场登记管理和上岗记工制度,并按要求配备刷卡设备和为每一位进场人员发放实名制管理IC卡,刷卡设备按现场人员每150人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内配备不得少于一台。刷卡设备购置、实名制卡制作、信息收集与日常管理由总承包企业负责。特殊访客进出工地的,应按规定佩戴访客牌,并做好进出登记。

申领“平安卡”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申报,登录“建筑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办卡流程如下:

(一)、企业网上注册:在建筑行业信息管理平台上,新企业首先进行企业注册:按提示要求填写登录用户名等信息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填写完毕按“提交”按钮申请主管部门审批。

(二)、人员信息上传。企业注册审批后方可登录建筑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上传人员信息。企业登录平安卡服务入口后,根据注册填写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点击左侧操作列表框中的平安卡管理—办理平安卡进行人员信息导入;人员信息录入分:单个、和批量信息导入,分别按照相应的说明操作上传。建议用批量进行导入方便(批量导入前请下载办理平安卡中的下载帮助及EXECL示例文件详细说明)然后根据模板进行人员信息填写。

(三)、人员信息导入成功后,首页点击左侧的人员信息管理中的未分配就会出现刚才导入的人员信息资料,勾选人员进行人员调动相应的工地。

(四)、“平安卡”申请。选择相应工地的人员,可以进行平安卡的申请。①选中相应工地未申请办卡人员;②点击“申请办卡”按钮;此功能自动生产申请批次;③根据申请批次查询点击“打印人员列表”按钮; ④点击“确认”按钮,确认打印;⑤核对打印数据,打印办卡人员列表;⑥缴费:申请企业凭打印表格到办卡中心申请缴费,办卡中心出具接受回执;⑦取卡:申请企业登录网站首页面查询办卡进度,当办卡进度显示“已办卡”时,申请企业凭接受回执前往办卡中心取卡。

施工企业应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注册企业账号,将所辖在建工程项目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统计、拍摄电子相片汇总后,向温州市“平安卡”办理中心(办理中心设在温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会。地址:温州市黎明西路307弄12号机械大厦801室)申领“平安卡”,联系人:王世杰、孙武,联系电话:88896081、88896082。

平安卡”限持卡人本人随身使用,不得伪造、转借、涂改,可在全市各建筑工地使用,建筑企业不得擅自扣押。如有遗失或损坏的,持卡人可凭身份证到原发卡机构挂失补办,工本费由持卡人支付。

三、使用监管

(一)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实施“平安卡”管理的条款。

(二)建筑工地“平安卡”的使用管理,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施工现场各用工主体为责任人,纳入工程总承包企业统一管理。总承包企业负责卡发放、信息收集与日常管理。应在作业人员办理进场登记后,及时发放“平安卡”卡,并在作业人员进场后5天内,建立或补充完善对应的人员花名册。人员花名册应反映人员基本信息,并明确注明人员进场和离场时间。作业人员遗失“平安卡”卡的,总承包企业应在核实后及时予以重新办理,并负责做好相关数据的衔接。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主要承建商负责,或者由建设单位指定一家主要承建商负责。

(三)监理单位应将督促施工企业实行“平安卡”管理,并将其纳入安全监理工作范畴,检查建筑工人“平安卡”申领使用情况,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主要承建商实施“平安卡”管理。发现建筑企业在建筑工地雇用无“平安卡”人员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应当向工程所辖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未按本通知督促、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实行“平安卡”管理的,在诚信记录、动态管理等方面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四)建筑工人在施工现场应随身携带“平安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筑工人可凭“平安卡”查阅本人工作记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五)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是温州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必备条件之一。从8月10日起凡未实施“平安卡”管理和未配备“平安卡”使用所需设备的建筑工地总承包企业和主要承建商,视为安全生产条件未符合开工要求,并在以后标化工地中间验收和评审中一票否决。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实行“平安卡”实施工作纳入安全监督工作范畴,监督检查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主要承建商实施“平安卡”管理情况。发现建筑工地雇用无“平安卡”人员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工,并记不良行为。 (六)“平安卡”管理制度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施工现场用工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和制度创新。各地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要充分发挥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深入到每一个施工现场,使广大建筑工人充分了解和使用“平安卡”,确保该项管理制度得以顺利推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安全生产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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