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12-02830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2-05-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住建发〔2012〕106号
委属(归口)各单位:
为了强化党管干部的原则,适应机构改革后住建系统干部队伍管理工作的需要,经党委研究决定,对干部管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干部管理权限
(一)市住建委党委管理的干部
1、委机关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和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2、市房管局正科长级副局长、机关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和主任科员;
3、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副职领导干部;
4、委直属事业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
5、市房管局所属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
6、委属国有、集体企业正、副职领导干部。
(二)市住建委党委委托市房管局管理的干部
1、市房管局机关中层副职干部、副主任科员;
2、市房管局所属事业单位副职干部。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干部
1、中心机关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
2、各区管理部和县(市)分中心正、副职领导干部。
(四)科级事业(企业)单位管理的干部
单位内设机构(股级)中层干部和未定级别的下属单位的干部。
二、干部的考察与任免
(一)市住建委管理的干部
属于市住建委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委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拟出初步配备方案,提交党委研究决定,由市住建委行文任免。
(二)党委委托市房管局管理的干部
委托市房管局管理的干部,由市房管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经市房管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向市住建委党委书面请示,由委组织人事处受理,提交党委研究通过,由市住建委行文任免。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干部
属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干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考察任免,报市住建委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科级事业单位管理的干部
由各科级事业单位考察任免,其中委直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事先需上报干部选拔方案并经委组织人事处职数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任免手续;市房管局所属事业单位中层职数报市房管局人事教育处审核。
(五)国有、集体企业管理的干部
由各企业考察任免,报委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干部调配与纪律
(一)委机关干部职工的调进调出由委组织人事处办理手续;
(二)委系统各单位的干部调进调出经委组织人事处审核后,由各单位办理手续。
(三)市委、市政府指令性调配、安置的干部,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
(四)委工作需要抽调干部,各单位应支持配合。
(五)经党委决定任免、调配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安排,按规定做好工作和公共物品的交接,按时到位工作,对拒不执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乃至就地免职,免职后二年内不准提拔任用。
(六)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干部任用程序,对未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事项,市住建委党委将撤销其决定,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和年度考核
市住建委党委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由委组织人事处管理;委托市房管局管理的干部由市房管局人事教育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干部和委系统科级事业(企业)单位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各自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干部年度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主题词:干部 管理 制度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