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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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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建建〔2010〕235号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外省市建筑工地发生多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了较大的人员伤亡和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和减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局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和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吊篮等建筑起重设备。 二、检查方式及检查时间 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一阶段为施工、监理单位自查自纠。时间:2010年9月8日至9月19日。各施工、监理单位在完成自查自纠后,将自查汇总表(详见附表1)、自查情况总结于19日前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为抽查。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组进行看现场、查资料、测实物、听介绍。 抽查时间:2010年9月20日开始 第三阶段为总结提高。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抽查工作后,及时总结经验,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文件于10月25日前报温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联系人:林炼;联系电话:88877508。 三、检查内容 (一)起重机械设备的内业资料检查 1、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自查自纠情况;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及设备的备案、告知、登记等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3、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塔吊转料平台搭设专项施工方案编审情况;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司机、指挥、司索工持证上岗及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5、机械设备运行记录、技术状况、维护保养、交接班记录、日常检查、定期检查情况; 6、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是否经过检测验收,搭设至最终高度的或使用期限超一年的等情况是否经过二次检测验收,是否存在超使用年限且未作安全评估的情况,基础、附墙预埋是否有隐蔽验收记录,顶升、附墙等编制专项方案、两次检测验收等相关记录。 (二)机械设备的实体检查 1、塔吊作业范围内安全防范措施,高压线安全防护措施、多台塔吊作业防碰撞措施及落实情况等; 2、塔吊基础的混凝土强度、预埋件等是否符合要求,塔吊附墙杆与建筑物间的附着锚固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擅自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附墙杆件,塔身的自由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3、起重力矩限制器和最大起重量限制器等各种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4、塔吊转料平台搭设是否符合要求; 5、施工电梯的地基、基础是否符合要求,附墙连接点间距、最低高度、附墙件安装是否符合要求,运行范围内有无障碍,各楼层平台通道是否牢固及出入口防护栏和防护门是否设置; 6、施工电梯的防坠安全器、超载限位器、门电联锁、停层装置联锁等各种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专用开关箱内的短路、过载、零位保护等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7、物料提升机刚性拉结、自由高度等是否符合要求,层间停靠、防坠落、门电联锁等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操作室视线是否良好,起重钢丝绳是否符合要求,三级配电三级保护、TN-S系统是否齐全; 8、吊篮悬挑机构上的配重数量与固定情况,接零和漏电保护、避雷接地措施是否符合要求,钢丝绳与安全绳数量、磨损情况,超载限位器、安全锁是否有效。 四、有关要求 1、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充分认识防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事故的重要性,要切实落实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成立专项检查小组,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机械设备安全运转。 2、各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隐患整改督促作用,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力的或整改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3、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抽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施工单位、对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的监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起重设备自查汇总表 2、市管在建工程检查组成员名单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抄: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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