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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大型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0-01-08 14:23:00 来源:市住建委 字号:[ ]

温建建〔2009〕337号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范大型起重机械租赁、装拆、检测、验收和使用等环节行为,减少安全隐患,防范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施工现场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大型起重机械信息化管理工作

(一)做好大型起重机械信息管理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辖区的大型起重机械有关信息及时录入温州市施工现场大型起重设备管理系统,实现各地各单位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二)做好装拆单位及作业人员信息登记工作

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企业应于12月31日前携带本企业安装拆卸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聘用合同和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外地进温企业到温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统一办理。涉及人员变更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凡未办理信息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在本市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业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登记的人员信息及时录入温州市施工现场大型起重设备管理系统,并在网上公示。

二、落实大型起重机械各方主体责任

(一)大型起重机械租赁

1、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有合法的“四证”,即: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

2、租赁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租赁单位与产权备案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3、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应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工程名称等内容,并约定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二)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

1、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大型起重机械装拆单位进行安装、拆卸,并在安装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并约定双方安全责任。

2、施工现场不得安装《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所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属该公告限制使用或超过规定年限的起重机械,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进场安装。

3、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应严格按照《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技术规范》(DB50/5021-2002)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与拆卸技术规程》(DBJ50-072-2007)等相关技术标准操作。

4、大型起重机械进场作业前,装拆单位要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安装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底座及附墙等部位详图和有关要求,并附相关验算资料;

5、大型起重机械拆除前应单独编制拆卸方案,明确拆卸步骤和防护措施,特别是施工升降机在拆除附墙杆件以及各层通道架设辅板时,梯笼应随之停置在作业层的高度,不能在拆除过程中,梯笼同时上下运行。

6、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附墙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的,其附墙安装方式、杆件计算书和附墙详图,必须由制造厂家书面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安装。严禁随意加工制作、擅自使用非原制造厂家制造的附着装置。

7、使用单位和装拆单位在大型起重机械装拆、顶升和附着等重要工序作业前,要根据专项施工方案以书面形式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要划定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并要有装拆单位技术人员、施工专职安全员和监理人员进行全程旁站监督。

8、从事大型起重机械装拆、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台塔机安装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4名,并配备相应的电工、司机及指挥等工种人员。

9、大型起重机械基础设计方案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设备资料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设计,方案内容应包括设计图纸和计算书。

(三)大型起重机械检测和验收

1、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前,需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产权单位和装拆单位联合验收通过,并取得《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后,方可投入使用。

2、使用中的建筑起重机械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1)设备达到使用最终高度的;

(2)检测合格后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

(3)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

(4)设备使用中,经过大修的;

(5)发生设备事故或因自然灾害受损的。

3、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毕后机械装拆单位应根据《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有关要求进行坠落试验。

(四)大型起重机械使用、维护保养

1、施工总承包单位拥有大型起重机械20台以上(含20台)的,必须设立特种设备管理机构,20台以下的,必须配备特种设备专职管理人员,有效地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2、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中的大型起重机械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和保养,若使用单位无相关技术经验,应委托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和保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机械有故障,要及时停止作业,并通知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不得私自维修或带病作业。使用单位要认真作好机械连接螺栓的定期紧固、运转部位的润滑等保养工作,确保机械设备完好性和可靠性。

3、大型起重机械司机要严格履行班前、班后检查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项目部安全员应在大型起重机械司机上岗前对其进行交底。

4、位于临街、学校、幼儿园、社区和商业区等公众聚集场所周边且塔吊旋转半径在施工场地围墙外的工程,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在塔吊起吊过程中,起吊重物不得在街道、路面、相邻建筑物上方旋转或停留。

三、强化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对施工现场大型起重机械的监管责任,发现有违反规定且拒不整改的行为,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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