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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5/2010-03019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0-01-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房字〔2010〕12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关于印发《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 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26 10:52:05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房管局(分局、处),市物业招标办:

为加强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招投标工作中的作用,规范物业管理项目评标行为,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  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确保物业管理项目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物业评标专家库)。

第二条  凡在温州市区及各县、(市、区)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在物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或以抽签方式抽取专家参与评标;面向全国公开招标以及重大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聘请国内物业管理专家参与评标。

第三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负责物业评标专家库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监督专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二)负责对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的申报资格初步审查;

(三)对招标单位选取专家评委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协助市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的确认、聘任、补充、培训、解聘、更新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选聘条件

第四条  专家选聘的范围

(一)理论方面的专家应具备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物业管理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行业的国内外最新管理现状和理论研究发展动态,参加地级及以上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解决重要、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

(二)市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全面掌握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标准、服务规范和技术规程,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各类工程建设及中介服务机构人员,从事与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熟悉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标准、服务规范和技术规程以及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专家基本条件

(一)法律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标纪律;

(二)具有独立完成评标工作的能力,在聘期内有参加评标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三)从事物业管理专业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四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及中级职称以上资格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 评标专家由专家所在单位或本人推荐,经单位推荐,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初审,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公示后,发给聘书,成为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专家权力:

(一)对投标单位所报投标书,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或保留自己的意见;

(二)不受任何干预,对投标书中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进行独立的评价,并进行打分和投票,推荐中标单位或中选方案;

(三)对投标文件中有疑义的问题,可以向投标单位进行询标;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揭发和举报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第八条 专家义务:

(一)根据招标单位抽取评委的结果,在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的监督下按时参与评标;

(二)对评标工作的全过程予以保密;

(三)对投标书做出的评价负责;

(四)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不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评标原则;

(五)不随意缺席,不中途退出评标过程。

第四章  专家库的运作

第九条  一般招标的项目,应由招标人从物业评标专家库专家中随机、抽签等方法选定专家;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人向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由招标人向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提出,外聘或直接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定。

第十条  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对同一项目抽取专家时,不能抽取同一单位的两名专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专家库中补抽:

(一)抽取的专家与项目或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二)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

(三)同一项目,抽取了同一单位两名以上专家的保留抽取顺序第一名。

第十三条  抽取专家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完成,并由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通知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无故缺席三次者,作为自动退出专家库处理。

第十四条 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专家应在评分表上签名。

第十五条 专家评委评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与更新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亲属;

(二)与投标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三)与评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四)对投标人事先提供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专家库专家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专家库专家进行更新。

第十八条  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负责对专家库专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跟踪评估。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及三次以上(含三次)经选取后无故未能参加评标的专家将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物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市物业招投标监理机构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专家上报确认、聘任为专家库专家,每年两次从申请加入专家库人员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入专家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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