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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08-13 10:25:00 来源:市住建委 字号:[ ]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市属及外地进温建筑业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不断提高认识,主动开展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指定专人及专门机构负责这项工作,并结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因地制宜地开展好这项工作。同时应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分步骤地落实备案及使用登记。从10月1日开始,没有进行备案及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二、温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及使用登记监督管理工作;温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受温州市建设局委托,具体实施市管工程和工商注册地在市级的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及使用登记工作,受理地点在温州市行政审批中心市建设局窗口。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及使用登记工作。
    三、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和《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编号规则》,并统一制订《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和《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具体样式及内容见附件),请各地严格按要求实施备案登记。
    四、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办理程序。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地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提交《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及规定资料。登记部门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或设备报废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和《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表》到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登记部门收回其备案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的,现产权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手续。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办理程序。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的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2个工作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手续,提交《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表》及规定资料。
    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办理程序。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提交《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及规定资料。登记部门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资料之日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着位置。
    七、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办理程序。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拆卸活动的拆卸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拆卸告知手续,提交《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表》及规定资料和使用登记牌,登记部门给予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后,《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由原发牌部门收回。对重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携有关资料到下一个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重新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
     八、各地登记部门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数据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我局将在温州市建筑工程管理网提供全市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九、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季度统计上报制度,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季度末将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使用登记情况,按《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表(一)和表(二)汇总后上报温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十、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以前我局文件与本通知内容有冲突的,以此通知为准。
                                 2008年8月1日
附件:
1、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规则
2、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编号规则
3、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4、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
5、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表
6、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表
7、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8、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9、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表
10、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一
11、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二
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规则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
    浙CX —  X   XXXXX
    (1)  (2) (3)
其中: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属地代号,按照我市的机动车牌照编号规则确定,具体为市本级A,永嘉县B,平阳县C,苍南县D,乐清县E,瑞安县F,泰顺县G,文成县H,洞头县J,鹿城区K,瓯海区L,龙湾区M,开发区N。
    (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见表A)。
    (3)起重机械备案序号——“XXXXX”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产权备案序号,由县(市、区)从00001开始编号。
    2、示例:浙 CB—  T  00001
    表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进行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产权备案序号为00001号。
    示例:浙 CB—  S  00001
    表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进行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第一台施工升降机,产权备案序号为00001号。
    3、 代号对照表表A
类别
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
物料提升机
其他起重机械
代号
T
S
W
Q


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编号规则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编号:
    浙CX—   X    XXXX    XXX
     (1) (2) (3)  (4)
     其中: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属地代号,按照我市的机动车牌照编号规则确定,具体为市本级A,永嘉县B,平阳县C,苍南县D,乐清县E,瑞安县F,泰顺县G,文成县H,洞头县J,鹿城区K,瓯海区L,龙湾区M,开发区N。
    (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见表A)。
    (3)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年份。
    (4))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序号——“XXX”表示三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从001开始编号。
    2、示例:
    浙CB—  T  2008  001
    表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2008年进行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使用登记序号为001号。
    浙CB—  S  2008  001
    表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2008年进行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第一台施工升降机,使用登记序号为001号。
   3、代号对照表表A
类别
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
物料提升机
其他起重机械
代号
T
S
W
Q


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设备产权单位
单位地址
企业法人代表
电话
技术负责人
起重机械名称
产品型号
出厂编号
制造单位
出厂日期
企业设备自编号
联系人
电话
设备购置时间
设备备案申报时间
设备备案
机关意见
批准人:                 年   月   日    
设备备案编号
                         设备备案机关(章)
备注












说明:(一)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备案管理部门,另一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单位自留。
         (二)交表时应提交资料: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08年6月1日以后新购的设备须提供);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凭证;6、安装使用说明书。(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需要提供原件校对,未提供原件的不予受理,资料装订成册)
         (三)备案资料如有变更,应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应重新办理备案。


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

产权单位:
单位地址:
企业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起重机械名称:
产品型号: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购置时间:
制造单位:
产权备案编号:
备注:
备案单位:温州市建设局             年   月   日
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表
设备产权单位
单 位 地 址
企业法人代表
电话
技术负责人
起重机械
名称及型号
制造单位
出厂日期
企业设备自编号
联系人
电话
设备备案编号
设备备案时间
设备备案编号
注销原因
设备备案机关
意见
设备备案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一)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备案管理部门,另一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单位自留。
         (二)交表时附上原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原件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原件。




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表
安装单位(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项目经理
电    话
设备备案编号
施工总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安装单位
资质证书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安装方案
有/没有
首次安装高度
最终使用高度
安装时间
年    月    日
是否首次安装
上次拆卸是否告知
设备使用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空格如不够,名单可附后)
姓   名
工种
资格证编号
备  注
安装单位意见:
安装单位(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施工总承包单位意见:
施工总承包单位(章)
             
年    月    日
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主管单位(章)             
年    月    日 













说明:(一)本表一式四份,建设主管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自留一份。
         (二)交表时应提交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名单;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9、起重机械再次安装的需提供上次拆卸告知表; 10、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使用单位(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备名称
制造许可证号
规格型号
(含起重量)
出厂编号
制造厂家
设备产权单位
设备备案编号
设备安装高度
是否已进行安装告知
设备安装单位
资质证书编号
安全生产
许可证编号
设备安装日期
验收日期
验收意见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设备安装
检测单位
检测
日期
检测
意见
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空格如不够,名单可附后)
姓   名
工种
资格证编号
备  注
安装单位意见:
安装单位(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施工总承包单位意见:
施工总承包单位(章)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意见:
使用单位机关(章)
年    月    日
设备使用登记编号:
使用登记机关意见:
使用登记机关(章)
年    月    日 













说明:(一)本表一式三份,使用登记机关、监理单位及使用单位各一份。
         (二)交表时应提交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表;3、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4、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5、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6、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塔吊基础设计证明、塔吊基础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基础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8、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的须经计算及原设计单位认可。8、凭此表领取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以上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使用工程项目名称:
产权单位:
使用单位:
安装单位:
制造单位:
起重机械名称:
产品型号: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设备备案编号:
首次安装高度:              最终使用高度:
检测合格日期:
验收合格日期:                 
使用登记编号:
有效期:发牌之日起至拆卸告知之日止。
发牌单位:                            年    月   日
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表
拆卸单位(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项目经理
电    话
设备备案编号
设备使用登记编号
施工总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拆卸单位
资质证书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拆卸方案
有/没有
拆卸时间
年    月    日
设备使用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空格如不够,名单可附后)
姓   名
工种
资格证编号
备  注
拆卸单位意见:
拆卸单位(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施工总承包单位意见:
施工总承包单位(章)             
年    月    日
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主管单位(章)
年    月    日       












说明:(一)本表一式四份,建设主管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单位自留一份。
     (二)交表时应提交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和使用登记表;2、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拆卸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4、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5、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拆卸合同及拆卸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6、拆卸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名单;7、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9、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一)

             县(市、区)(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类    别
本年度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数量
本年度注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数量
本年度核
发使用登
记证数量
本年度注
销使用登
记证数量
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不含物料提升机)
物料提升机
其    他
起重机械
合计
注:每季度末将本表和汇总表(二)传真到温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传真:88824593



温州市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汇总表(二)
                县(市、区)(盖章)                                填写日期:             
序号
起重机械名称
产品型号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制造单位
产权单位
设备案编号
备注
注:每季度末将本表和汇总表(一)传真到温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传真:88824593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7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 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 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
(二)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 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年度统计上报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二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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