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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温州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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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温州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 上报、公示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温建建〔2008〕175号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市属及外地进温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 为及时准确掌握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分布和施工进度状况,有效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公示和实施跟踪监控,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现就做好温州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监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范围 (一)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隐患。 (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安〔2004〕213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1、基坑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及深度虽未达到4米,但存在厚回填土、流沙等复杂地质条件或者周边情况复杂的,均应列为重大危险源。 2、支撑高度在4米以上、跨度在9米以上的模板工程。 3、施工高度超过50米的悬挑式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30米的落地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与卸料平台。 4、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5、钢结构、构件起重吊装工程。 6、高度在30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工程。 7、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包括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砼现场搅拌等。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包括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特种设备施工、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6米以上的边坡施工等。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一)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时,应按“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列表”(附表1)要求如实上报拟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注明拟建工程重大危险源数量、名称、部位和计划施工时间及完成施工时间,并制定拟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办法、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项分部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账。专项施工方案除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意见、监控措施、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等内容,并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经工程项目总监审核后方能实施。 (三) 各工程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设“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附表2),对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公示。公示牌应标明重大危险源名称、危险源位置、危险源防范措施和责任监护人等内容,公示牌尺寸不小于2m(高)×3m(宽),字体工整。 (四)施工企业应建立企业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每月对本单位所承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跟踪监控、汇总,并认真填写汇总资料,于每月25日前将“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汇总表”(附表3)上报工程所在地安监站。 (五)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提出监理意见并签认,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公示、监控、整改以及专项方案的实施。 三、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未能按规定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进行公示和跟踪监控的,我局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附件:1、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列表 2、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3、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汇总表 附件请到下载中心下载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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