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05-03058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05-03-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房字〔2005〕60号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 |
各房管所(分局):
现将《直管公有非住宅市场租赁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在具体操作中若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局房产管理处联系沟通。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日
直管公有非住宅市场租赁操作规程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温政发[2004]84号文件,把直管公有非住宅的租赁逐步纳入市场经济范畴,现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直管公有非住宅市场租赁操作规程。
一、市场租赁范围
各房管所(分局)出租的直管公有非住宅,现租金执行市政府温政发(1994)99号文件规定的租金标准(包括因转租、改变经营等已实行市场租金)的,自2005年4月1日起,实行市场化经营,按照《房地产法》的规定,“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二、租价评估和认可
各房管所(分局)出租的直管公有非住宅,一律公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比较法评估租价;评估时点为2005年3月1日,2005年3月20日前评估完毕并列表(表式附后1)报局房产管理处。
评估费用由各房管所(分局)各自承担。
局房产管理处对已经评估的直管公有非住宅租价,组织各房管所(分局)进行市场抽样调查(每条街巷抽查1-3处),并提出评估租价的修正与认可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三、议定租金和签订合同
各房管所(分局)应以不低于评估认可的市场租价的60%,与承租人协商议定直管公有非住宅租金。承租人对评估认可的市场租价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比较法重新评估租价;重新评估的费用,由承租户承担。
双方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后,应签订《直管公有非住宅租赁合同》。《直管公有非住宅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局房产管理处会同局法制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拟定。
四、租赁期限
《直管公有非住宅租赁合同》一般一年一签,即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承租人要求签订多年租赁期限的,原则上一个合同期不超过三年,同时,合同条款应当注明租价应一年一定,即第二年、第三年的租金须经市场评估认可后由双方重新协商议定。
五、合同登记备案
2005年4月1日起,租赁双方签订的《直管公有非住宅租赁合同》要进行登记备案,并给予承租人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六、处理好历史遗留租赁关系。
(一)承租人原在租用期间将直管公有非住宅拆建至今未明确归还具体部位的,应当通过协商明确归还部位并签订协议书(具体按照局温房字[2004]3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承租人原在租用期间拖欠的租金,应当限期(不能超过一年)清算;对一次缴清欠租有困难的,应当与之签订分期交付欠租协议书。原欠租租价仍按原政府定价标准计算。
七、改制企业原承租公房的户名变更和租赁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14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改制企业清算后, 其原承租房管公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解除,租赁户名可以变更给市政府授权的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租赁合同解除和租赁户名变更,由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式样附后2),并提供下列材料和证件(原件):
1、批准企业改制文件;
2、改制企业清算终结证明;
3、原直管公房租赁合同;
4、原公房租赁证;
5、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营业执照》;
6、法人委托书(式样附后3)。
改制企业原承租房管公房的租赁户名变更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应当与之签订《直管公有非住宅租赁合同》。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条款按市政府温政发[2004]84号文件精神和本《操作规程》由双方议定。
企业虽已改制尚未清算或正在改制的,其承租房管公房的租赁户名不能变更,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条款按市政府温政发[2004]84号文件精神和本《操作规程》由双方议定。
改制企业不属于市政府授权的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其原承租直管公房的租赁合同解除和租赁户名变更,参照本条款执行,并须提供原改制企业主管部门对新申请的公房租赁户的推荐书意见,经辖区房管所(分局)审查同意后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 1、直管公有非住宅原租金与市场评估租价对照表(式样)
3、申请报告(式样)
2、委托书(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