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00-00001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房管局 |
成文日期 | 2000-09-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房字〔2000〕22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 |
城东、城南、城西、龙湾房管所(分局):
为了加强直管公有房产的管理,同时又有利于旧城拆迁改建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拆迁过程中直管公房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因城市改建需拆除直管公房的, 由拆迁人填写《直管公房拆迁明细表》,经辖区房管所核对,报本局房产管理处复核确认,并由拆迁人与本局签订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可拆除。
二、拆除直管公房住宅,由辖区房管所开具直管公房面积核定单,由使用人与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
拆除直管公房非住宅用房,由本局与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
三、拆迁中,原直管非住宅用房被改变为住房,而要求办理租赁变更手续的,应由原承租人提出申请,住户必须是该地的常住户口,他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户,经辖区房管所审查,符合以上条件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局房产处核准。
四、直臂公房拆除后三个月内,辖区房管所应填写《温州市拆除房屋产权注销登记一览表》, 报本局产权产籍管理处核准注销。并凭注销的文件连同被拆除房尾的权属证书移送本局档案室具体办理注销手续,辖区房管所同时对房地产图卡进行注销,经核准注销的文件抄送本局计财处。
五、拆迁中,直管非住宅公房的安置工作,由本局房产处与辖区房管所会同拆迁人对原公房使用人做好新房安置工作,并由本局房产处具体办理回购新房的有关手续。
六、安置的新房由本局房产处编制房屋移交清册,向辖区房管所办理移交手续,房管所要建立相应的图卡及增加经租房产的金额,其公房的产权由辖区房管所(分局)代为申请登记。产权人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
七、公房的拆除减少和安置房回购的资产增加,应及时登账并在收费和账务报表上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保持财物一致。具体工作由本局房产处、计财处、各房管所(分局)共同负责。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
200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