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  > 信息公开  > 人才住房保障
温州市人才租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时间:2025-06-27 16:53:51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


为贯彻落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大力实施“瓯越英才计划”加快建设创新温州的40条意见》(温委人〔2025〕1号)精神,规范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人才租房补贴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才租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对象。申请对象为新全职(2025年7月1日以后全职来温工作,具体以在温初次社保缴纳时间为准)在温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工作的ABCDEF类人才,且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温州市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2.在职要求。已与在温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聘用合同,到申请之日已以申请的用人单位为主体连续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外籍人才可以个税为依据,下同)12个月以上。

3.住房条件。申请人工作单位隶属市区的,申请人及配偶在温州市区均无住房(住房含预售商品房等其它可认定的住房,以审核时大数据服务平台反馈的数据为准,下同),且截至申请之日已在市区连续租房满12个月以上;申请人工作单位隶属各县(市)的,申请人及配偶在工作单位隶属地均无住房,且截至申请之日已在工作单位隶属地连续租房满12个月以上。

4.申请时间。申请人应在温初次建缴社保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通过所在单位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首次申请,逾期视同放弃该项政策福利。

(二)补贴标准

A类人才一事一议,BC类、DE类、F类人才分别按最高不超过4万元/年、2万元/年、1万元/年的标准据实核发,每连续满12个月申领一次,累计享受不超过5次。以上标准若遇政策调整应以新政规定为准。

(三)申领流程

市本级受理范围为省属市属在温高校、科研院所、市直属单位、主要税收地在市本级的企业。各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租房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及政策解释工作。企业隶属关系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主要税收地以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1.个人申报。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登录“温州人才之家-租房补贴”或者手机登录浙里人才之家APP-租房补贴(下载浙里办APP-搜索“浙里人才之家”-政务服务-人才租房补贴),按提示填报信息,并如实上传以下附件:①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②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全职聘用合同和相应证明材料;③到申请之日已以申请的用人单位为主体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证明材料,且目前为在保状态;④个人同意核查书(填报信息时勾选)⑤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材料;⑥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或协议租期到申请之日为连续且满12个月以上);⑦出租方提供的房屋出租数电普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出租方为自然人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上述发票);⑧F类人才需上传毕业证书、积分材料、年薪金、职称等相应材料。

2.用人单位审核。用人单位通过法人账号登录温州人才之家,对申请对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确认材料真实准确、信息完整无误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上传用人单位近6个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公示无异议情况说明(需加盖单位公章,详见附件2),提交至下一环节。

3.审核发放。各职能部门登录审核系统开展资格审核工作,其中人才部门牵头审核人才资格条件,住建部门牵头审核住房资格条件。各职能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前一个月申请件的资格审核工作。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婚姻、社保等信息以审核时市大数据服务平台反馈信息为依据。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经属地住建部门和人才办确认后,予以资格准入登记。

准入后发放应按照申请时人才层次对应的最高补贴标准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住房租赁税务发票载明金额,据实审核发放。在每次申领12个月周期内,人才层次发生提升的,按原人才层次核发。

4.资金保障。租房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计入人事档案

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准入登记人员的租房补贴公示材料归入人事档案。

(五)温州市政府住房优惠政策范围

本细则所称的温州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包括:①政府购房类住房优惠政策。申请人及配偶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非主申请人及配偶的除外)、限价商品房和共有产权房、配售型人才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申请人及配偶申领过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等。②政府租房类住房优惠政策。申请人及配偶承租过公有住房(含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单位职工宿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未享受租金优惠的除外)、配租型人才住房;申请人申领过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高校等单位发放的租房补贴、已建立过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等。

申请人离异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优惠政策计入享受范围。

二、政策衔接

(一)2022年1月1日前申领且未兑现完毕的租房补贴申领对象,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该类对象的人才租房补贴调整为按年度发放,即于每年8月发放上一年度8月至当年7月未核发的租房补贴,审核发放标准仍按照《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温委人〔2020〕1号)、《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的通知》(温住建发〔2019〕157号)规定执行。

2022年1月1日后至2025年7月1日前申领且未兑现完毕的人才以及2025年6月30日前首次来温建缴社保的申请人,补贴标准仍按照《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温住建发〔2022〕95号)执行,但需在申请人对应的最高补贴标准内依据住房租赁税务发票载明金额,据实审核发放,其他事项均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二)人才住房政策按照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人才租房补贴、人才住房配租、人才住房配售,在每项申请审批流程完毕之前不能同时申报。

1.已申领人才购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配售、人才住房配租及人才租房补贴。已申领人才租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配租,但可以申请人才住房配售。

2.已享受人才住房配售的,不得再申请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住房配租。已享受人才住房配租的,不得再申请人才租房补贴,但可申请人才住房配售。

三、其他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意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核查;申请人因离职或婚姻、住房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通过原租房补贴申报单位及时向属地住建部门反馈,如涉及需退回补贴资金的,应及时向属地住建部门退回。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领租房补贴的,应责令纠正错误、取消资格、记入人才住房保障负面名单,并退回已领取的补贴。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

用人单位应负责本单位人才住房补贴的申领审核及信息更新等后续管理工作,共担管理服务责任;用人单位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住房补贴对象因离职、婚姻、住房发生变化等情况需退回补贴资金之日起60日内,负责追回住房补贴资金,未及时追回需先行垫付;用人单位在申领审核、后续管理中未依规履职的,责令整改并记入人才住房保障负面名单,根据情节可暂停用人单位人才保障业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承诺和授权核查书.wps

单位公示无异议情况说明(模板).wps

(XX 单位)符合温州市人才租房补贴条件名单公示.wps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