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布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并公布实施。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2022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有效期为2022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4日。
为此,市住建局根据对温州市区2023年度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搬家费用的测算,以及委托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租赁市场的调研和论证,拟定《关于公布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过召开专题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市直部门以及各区、省级功能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的建议和意见,并通过“中国·温州”网站,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后,报市政府审议。
此次公布的临时安置费标准,因受房地产市场影响,市区范围内的住宅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较2022年度公布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上限适度下调1-2元/平方米·月;营业用房、特殊建筑等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按实评估。经调整后的住宅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如下:
区域 | 住宅用房 | 办公用房 | 工业用房 (含仓储用房) |
鹿城区 | 12-24 | 12-24 | 12-20 |
龙湾区 (温州湾新区) | 12-16 | 12-16 | 12-18 |
瓯海区 | 12-16 | 12-16 | 12-18 |
洞头区 (不含灵昆 和昆鹏街道) | 7-9 | 7-9 | 7-9 |
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 | 12-16 | 12-16 | 12-18 |
搬迁费标准按原来标准保持不变,即征收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等用途统一按15元/平方米计算,征收住宅用房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工业用房、特殊建筑等房屋征收搬迁费按实评估。
据悉,此次公布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有效期为2024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4日,适用于鹿城区、龙湾区(温州湾新区)、瓯海区、洞头区、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