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提取事项告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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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取事由 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对象如有以下十三种情形之一,可准备相应材料,申请提取。 (一)偿还公积金贷款 1.身份证(配偶名义或双方名义贷款的需提供结婚证,双方身份证); 2.个人住房公积金一年期还款明细(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或公积金网站自助打印或者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截图打印)。 (二)偿还商业银行贷款 1.身份证(配偶名义或双方名义贷款的需提供结婚证,双方身份证); 2.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再次提取时,无需提供); 3.商业性住房贷款一年期还款明细(银行出具或手机银行APP自助打印或网银截图打印;提前还贷需出具提前还款小票) 上述2种情形若存在异地贷款时,需提供贷款地本人或直系亲属户口簿,未落户的提供个人一年期个税缴纳证明或社保缴纳情况。 (三)购买存量住房 1.身份证(配偶名义或双方名义购房:结婚证,双方身份证); 2.增值税发票、不动产权证。 (四)购买商品住房 1.身份证(配偶名义或双方名义购房:结婚证,双方身份证); 2.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 (五)购买安置住房 1.身份证(配偶名义或双方名义购房:结婚证,双方身份证); 2.住宅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新房结算单、收据; 3.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与购买存量住房提取条件一致。 (六)建造自住住房 1.身份证(配偶名义或双方名义建房:结婚证,双方身份证); 2.建设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乡镇或城镇用地许可证; 5.建房所需费用预(决)算或报告。 (七)翻建自住住房 1.身份证(配偶名义或双方名义建房:结婚证,双方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翻建所需费用预(决)算或报告。 上述5种情形若存在异地购(建)住房时,需提供购房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户口簿,未落户的提供个人一年期个税缴纳证明或社保缴纳情况。 (八)无房租赁 1.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款证明(承租房屋需符合有关规定); 2.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 3.身份证、结婚证或个人婚姻状况具结书。 (九)职工调离本市就职 1.身份证; 2.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证明; 3.未建立公积金补贴的,新单位出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的情况说明; 4.已建立公积金补贴的,需提供开户确认单(调入地住房公积金补贴管理机构出具)。 (十)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 1.身份证、未再就业个人承诺书; 2.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证明。 (十一)离、退休 1.身份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十二)出国、出境定居 1.身份证、护照(或居留证)或出境卡; 2.经公安部门认可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十三)亡故 1.身份证、火化证明书或死亡证明; 2.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可证明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或个人具结书承诺)。 二、提取路径 住房公积金补贴提取支持线下办理或线上申领两种方式: 1.线下办理:职工携带相应材料至市民中心B幢三楼B318公积金补贴窗口办理。 2.线上申领: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电脑端→搜索“公积金补贴提取”→选择“住房公积金补贴提取”点击“在线办理”→选择“温州市”点击“确定”→“下一步”→选择“现场领取或快递到付送达”→拍照上传相关材料→点击“网上申报”。 三、到账方式 申请人可于款项转至单位账户(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内)后凭“补贴支取受理通知书”向所在单位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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