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23-00160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通知》(建市函〔2022〕8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3〕18号)等有关要求,推动我市智能建造试点工作,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智能建造骨干企业,以点带面发挥引领作用,推动智能建造产业集群发展,现决定开展温州市智能建造试点企业遴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计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部品部件生产制造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智能建造技术创新能力,拥有实施智能建造的专项投入、人才队伍、标准规范和工作运行机制等,项目应用经验丰富,产业链资源整合能力较强,对区域行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三)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四)优先支持具有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创建经验或者“智能建造装备+产业工人”试点经验的企业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具备条件的建筑设计、施工总承包及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积极申报,填写《温州市智能建造试点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于7月31日前报送至企业注册地所在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二)初步审核。各县(市、区)住建局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并于8月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至市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人:吴舒展,联系地址:温州市府东路561号建设大楼803),电子版资料同步发送至邮箱458264589@qq.com。
(三)专家评选。市住建局将组织专家按照《温州市智能建造试点企业评价表(试行)》(见附件2)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并将名单进行公布。
三、动态管理
(一)试点期间,骨干企业应每季度末向我局报送试点实施情况资料,每年年终报送年度进展资料。我局将适时跟踪调研各试点企业进展情况。
(二)试点期结束后,我局将对各试点企业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确定为智能建造骨干企业。
四、其他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县(市、区)住建局要高度重视智能建造试点工作,按照2023年度各县(市、区)一类工作目标要求(见附件3),精心组织和广泛发动有关单位申报,坚持优中选优,做好智能建造试点企业推荐工作。
(二)鼓励支持。对智能建造试点企业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评优、诚信加分等方面予以有关支持;鼓励在工程招投标中,可将智能建造相关内容作为评审因素纳入评标办法。
附件:1.温州市智能建造试点企业申报表.doc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