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背景是什么?
2023年新修订的《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3 年 5 月 10 日起施行,为落实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原《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规定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实施保障、后续管理等相关条款也亟需进行相应的调整才能组织实施。《实施细则》修订也是进一步总结和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
二、《实施细则》的保障对象做了哪些调整?
保障家庭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整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年孤儿、同一户口中有多个自然家庭(含离异)可以独立家庭申请;未婚子女因就学、服兵役、服刑等原因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未婚但是生育子女的,需年满35周岁方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三、《实施细则》在准入条件做了哪些调整?
(一)户籍要求:主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区居民户籍。申请人常年居住在温州市以外工作、生活、经商或投亲等情况的,不予申请公租房保障。
(二)住房准入要求:为确保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准入和保障面积相统一,将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调整到18平方米以下(含),将一年内无住房转让记录调整为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针对拆迁征收的无房户,政府予以安置住房的家庭,在办理安置房入住手续前,该安置房不纳入面积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名下有房屋的,但房屋已倒塌灭失或被鉴定为D级危房且已腾空的,在提供倒塌灭失或D级危房鉴定材料及属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相关意见后,该房屋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房屋重建或解危后重新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为规避部分申请家庭违规享受公租房保障,将申请人拥有的住房转移登记在给子女或父母名下,将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申请人子女在本市区拥有住房的,计入其家庭住房核查范围,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低于本市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并按以下方法计算:(申请家庭名下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名下住房建筑面积)÷纳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人数。
(三)车辆准入条件:车辆价格超12万的非营运机动车辆已出售但未满一年(含一年)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二手车辆价值以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计税金额为准。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车辆审核的限制条件:①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②车辆注销的;③车辆未年检,被依法吊销的。
(四)工商注册要求: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市场主体)投资及再投资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低于 30 万元(含)。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认缴出资额审核的限制条件:①吊销未注销满一年(含)的;②认缴出资额变更满一年(含)的;③企业注销满一年(含)的。
(五)家庭货币财产:新增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四、《实施细则》在申请方式、审核流程和时限做了哪些调整及审核复核有什么规定?
(一)申请方式:由原来通过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窗口线下受理调整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线上申请或线下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窗口申请。
(二)审核流程:由原来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并联审核,调整为区住建部门通过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公共数据平台和省民政厅大救助信息系统同时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工商、车辆、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核对。
(三)审核时限:审核时间由原来的不超过40个工作日调整为不超过25个工作日。遇有数据共享困难等复杂情况的,审核时间应不超过 40个工作日。
(四)审核复核: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区住建部门应当以书面或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申请复核。市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实施细则》在保障类型有什么变化?
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类型由原来4个类型调整为2个类型:一是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二是其他保障家庭。同时根据“浙有善育”要求,将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比照低收入家庭类型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六、《实施细则》对租金做了哪些调整?
公租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按时缴纳租金,符合租金减免政策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实行租金减免,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公租房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缴纳租金。
七、《实施细则》对公租房租赁补贴最低补贴标准有什么调整?
家庭月租赁补贴金额由最低200元调整为300元的。实物配租房源与保障面积标准存在差额的,差额部分不再给予租赁补贴。
八、《实施细则》对保障家庭中的服刑人员有什么规定?
保障家庭中服刑人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在服刑期间不计入保障家庭保障人数。
九、《实施细则》对后续管理做了哪些调整?
(一)调整年审期限限制:将年审到期后6个月内仍未参加年审的调整为年审到期后3个月仍为参加年审的,视为主动放弃并取消保障资格。
(二)调整变更管理:实物配租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服刑的,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
十、《实施细则》与原规定如何衔接?
为确保修订后的政策衔接,规定原已纳入保障的家庭房产转让时限、家庭住房审核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曾国海
联系电话:0577-89987117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