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22-00030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建筑企业“强企”评价标准》(温住建发〔2022〕8号)规定,决定开展2022年度温州市建筑企业“强企”评价申报、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
企业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并具备一级及以上等级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10日,之后系统将暂时关闭填报功能。
三、核查部门
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申报的核查工作(具体联系电话见附件)。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登录
企业登录“温州市建筑企业“强企”评价系统”,登录账号统一使用企业申报“温州市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时申请的账号。
(二)信息填报
企业登录系统后,严格按照《温州市建筑企业“强企”评价标准》要求进行信息填报工作,避免出现误报、错报情况。
(三)评价公示
评价信息将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参与评价的企业对公示期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异议进行核实,如情况属实,及时予以更正。
(四)结果公布
公示期满及异议情况处理后,将在网站公布企业评价最终排名情况。温州市住建局根据排名顺序及《温州市建筑企业“强企”评价标准》相关规定最终发文确定“强企”名单。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建筑业产值”、“在温纳税”两项评价指标由温州市住建局负责向相关部门采集后录入,企业无须填报。
(二)“技术中心”为经信部门组织评价的“建筑业”(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目前还处于有效期内)。
(三)“人才实力”只需填报一级注册建造师、其他国家注册类人员人数,以及二级注册建造师人数。一、二级临时建造师资格均以废止,不计算为“人才实力”人数赋分。同一人具备多项执业资格的按一人最高赋分报,申报企业必须认真核对人数,不得多报实际人数。证明附件材料请登录“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人员信息”查询并截图上传。
(四)“工程创奖(杯)”、“工程创标化”应提供相关文件(或复印件、管理部门网站截图),以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的为准,时间认定以发文时间为准。市内、市外(除县级工程质量奖外)工程项目均予以赋分。
省、市、县工程质量奖仅指各地颁发的优质工程“杯”奖(如浙江省“钱江杯”、温州市“瓯江杯”等),其他的如“优质工程金奖”、“结构优质奖”、“桩基优质奖”等各项奖项均不予赋分。
省级、市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示范工地”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为准,协会等其他部门颁发的不予赋分。浙江省“标准化工地”、“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均予以赋分,温州市级“标准化达标工地”、“标准化优良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均予以赋分。
(五)“科技创新”(除发明专利)应提供相关文件(或复印件、管理部门网站截图),发明专利提供专利证书。“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除外),以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的为准,时间认定一般以发文时间为准,发明专利以发明专利证书上的授权公告日为准,标准以发布时间为准。
(六)“技术中心”、“工程获奖(杯)”、“工程创标化”、“工法”、“标准”、“科技示范工程或课题”、“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等同一工程或项目获同一类别项按最高赋分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赋分。
(七)属于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不予赋分。
(八)申报企业必须对填报内容进行认真核实,申报内容将进行公示,核查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随机抽查。企业提交后或公示期发现误报、错报情况的应及时联系核查部门进行整改,结果公布后或抽查中被发现的以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