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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5/2022-00017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02-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住建发〔2022〕8号
温州市住建局
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企业“强企”评价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09 17:02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企业“强企”评价标准》的通  知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建筑企业“强企”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建筑企业“强企”评价标准

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温州市建筑企业“强企”评价标准》。

一、适用范围

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建筑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别)一级及以上;

2、申报时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申报时没有被列入建筑行业“黑名单”。

三、职责分工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企业“强企”评价的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强企”申报材料的核查工作。

四、申报途径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评价信息系统,建筑企业按照《温州建筑企业“强企”评分标准》在系统上进行申报并对其做出评价,确定排名顺序。

五、“强企”名单确定

根据评价排名结果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温州市建筑企业50强”名单(除一级及以上双资质企业外,应确保“50强”中主营市政公用工程类别一级及以上企业5家入围)。

六、“成长型企业”名单确定

为扶持建筑业发展相对滞后地区的建筑企业成长,对于入围“强企”名单少于3名的县(市、区),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强企”评价标准,择优推荐成长型企业(不受资质等级限制)补足3个名额,确定“成长型企业”若干名。

七、“强企”名单管理

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实后予以剔除名单处理,不再进行替补。该企业在下年度取消申报资格。

八、评价分值

评价采用100分制,评价活动每年第一季度集中组织一次。

附件:温州市建筑企业“强企”评分标准.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