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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样核样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10-08 16:49:11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样核样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5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见证取样、见证送样和见证核样等环节的动态管理,确保检测试样的合规性、真实性及代表性。

二、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样等工作。见证取样人员应做好取样样品的标识,实时拍照上传以工程现场为背景的半身照、样品整体与细节见证照片,准确填报委托信息,并共同送样到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

三、检测机构应严格落实见证核样工作。收样人员应利用检测监管系统中信息,按规范要求对试样信息和见证人员等情况进行核查,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见证人员、送样人员和检测收样人员等三方共同签发收样回执并各自保存。检测机构不得接受无见证人员陪同送样核样等真实性存疑的检测试样。

四、于2022年10月1日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20]224号)文件中鼓励在建工程混凝土试块采用检测样品二维码唯一性标识的规定,现调整为暂时停止使用材料见证取样样品二维码唯一性标识,待省厅或我市相关信息化管理政策完善后,另行通知。

五、为做好政策调整后的平稳过渡,材料见证取样样品无二维码委托系统和原二维码委托系统暂时并存。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材料取样委托等工作。

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相关单位作出整改,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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