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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注意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8 16:48:05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省信用评价”,见附件1)于2021年8月30日发布。省建设厅自2021年12月开始进行系统测试,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系统”)新增“诚信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系统”),现已基本完成系统建设。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诚信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并结合“诚信系统”测试工作总结,现对推进省信用评价工作的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管部门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采集和推送工作

(一)优良信息采集和推送

1. 测试阶段我站已完成省信用评价有效期内的全市“优质工程”、“标化工地”中总承包企业的优良信息采集和推送工作。参建单位的优良信息采集功能“诚信系统”近期将完善,完善后由优良信息发布主管部门进行补录采集和推送(根据参建单位分包内容对应的专业进行优良信息采集);

2. 其他优良信息(表彰奖励、政府质量奖、全国性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由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进行采集和推送。其中示范企业(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两年、企业技术中心(各级)有效期为两年、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以表彰文件或者证书上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3. 省信用评价中“项目基本信息分”,按“公共服务系统”上录入的在建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得分,企业所有在建项目信息(平台要求的必填字段)完整的得初始分15分,存在若干项目信息不完整则按项目个数平均计算扣分。根据文件要求,“诚信系统”会对在建项目信息(平台要求的必填字段)进行自动比对,因企业对项目信息补录工作不重视所以造成企业在这项数据上失分严重。各级主管部门应通知尚未完成在建项目补录的企业及时完成补录上报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予以审核。已完成项目信息补录,信息仍不完整的在建项目,省建设厅将在近期公布其他技术措施予以解决。

4. 涉及工程项目的优良信息采集时需要关联“公共服务系统”中的工程,且工程在系统中必须为“竣工”状态,企业必须及时在系统中完成工程的竣工手续;

5. 各级主管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合理安排采集工作并及时通知企业进行优良信息申报工作;

(二)不良信息(扣分)采集和推送

1. 自2022年2月1日起,各级主管部门可根据企业被依法认定的违法行为对照省信用评价中《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进行不良信息扣分(扣分)采集和推送。“温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系统”中已生效或已公示的不良信用信息扣分原则上不录入省信用评价

2. 根据市住建局要求,我市的不良信息(扣分)在“诚信系统”采集和推送前,做出不良行为(扣分)的主管部门须在“温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系统”(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类型选择“省信用评价不良信息,仅限房建市政工程范围”)中先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再到“诚信系统”进行采集和推送。

二、其他要求

1. 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诚信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附件2)文件精神,充分认识信用信息对企业的重要性,严格把好审核关;

2. 鉴于省信用评价于2022年试行一年,“诚信系统”一直处于建设、提升阶段,省建设厅提供了《浙江诚信管理操作手册(管理端)》(附件2)及“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诚信管理操作视频”供各级部门学习。

3. 各级主管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或者改进建议,可向温州市建筑市场总站提出。联系人:李雅东88856505,胡红叶88828707。

 

   附件:1.浙建〔2021〕8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pdf

             2.浙江诚信管理操作手册(管理端).docx

 

 

温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总站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