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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5/2021-03309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09-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州市住建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7 15:30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人力社保局,各银行保险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线上办理。“智慧住建”工薪保障系统(以下简称“智慧住建”)已开通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线上办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线上备案业务,企业可根据平台指引在线上办理。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线上受理相关业务。

二、开立专户核算。新开工的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可自行选择银行以企业或工程项目开设专户。以企业为单位开设的专户(以下简称“企业专户”)名称为企业名称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开设的专户(以下简称“项目专户”)名称为企业名称加工程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三、完善专户管理。本市企业开立企业专户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备案,市外企业专户统一由温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审核备案,一家企业在温州地区只能开设一个企业专户,全市通用。若企业有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须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资金分类管理,确保建设单位拨付的人工费专项用于支付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项目专户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备案,一个项目只能开设一个项目专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不得用于其他工程项目,也不得与企业专户混用。专户备案信息统一在温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总站网站予以公示。参与专户业务的银行机构应按住建部门要求同时具备企业专户和项目专户开设管理功能,并向温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总站提交《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承诺书》(附件1)。如专户资金有被挪用、冻结、划拨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报告。开户银行有义务向企业提供标注专户名称、账号及支出明细的代发工资流水,并确保专户账号与《温州市建筑业企业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示范文本)》(附件2,以下简称《协议》)及备案账号一致。

四、深化分账管理。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户开设银行应签订《协议》,《协议》中人工费拨付比例应当按《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规定填写,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上传“智慧住建”登记(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依照施工总承包单位执行)。建设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按上月结算价款总额计取人工费用,并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的专户中。如建设单位拨付的人工费用不足以支付当月实际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向专户中补足,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五、拓宽维权渠道。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制作《建筑工地维权信息告示牌》,确保明示事项齐全,并在“智慧住建”以项目账号登录,下载打印“码上维权,不再忧薪”维权二维码,与《建筑工地维权信息告示牌》一同公示,并拍照上传“智慧住建”登记。被欠薪农民工通过二维码投诉的信息,将实时反馈给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部的劳资专管员。工程项目部在处置好投诉事项后,应提醒投诉农民工及时通过二维码确认。如投诉事项超过3日未处置或处置结果未确认的,将上传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欠薪案件处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投诉信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置,需移交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处置的应及时移交,并将处置或移交结果通过“智慧住建”反馈。逾期未反馈的欠薪案件将流转温州市住建局,温州市住建局将作为督办件处理。

六、强化分包管理。施工现场有专业承包单位入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智慧住建”为其拆分工程,并选择该专业承包项目的发包方。如该专业承包项目的发包方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施工现场“六项制度”的落实和农民工反映欠薪事件的处置负总责。如发包方为建设单位的,该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各项制度标准依照施工总承包单位执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不再承担相关责任。

七、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之后开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形式。依据合同双方平等原则,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提供的履约担保额度。依据工资优先受偿原则,工程款支付担保款项应优先支付该工程项目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支付担保实行网上登记,施工单位应将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上传“智慧住建”登记,同时上传履约担保凭证用于核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将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八、考勤发薪联动。为确保考勤和发薪数据的真实有效,10月1日起无考勤数据的或考勤数据与发薪金额存在明显异常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需进一步核实,方能正常支付工资。如确系上月有出勤的农民工因未参加考勤导致需进一步核实的,农民工本人应通过“薪乐达”APP发起申报,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确认后方可支付工资。一年内因未遵守考勤规定申报超过3次的工人,该行为信息将记入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该信息对象连续一年无再次申报的,自动删除信息。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加强对农民工考勤的管理,认真核对考勤和发薪数据,如有考勤数据的农民工未发薪的,该工程项目将被系统判定为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九、强化部门联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强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源头管理,深化部门联动,做好工作衔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相关规定,妥善处置在建工程领域劳资纠纷。各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发现施工现场“六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查实后可依照相关信用评价体系中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扣分标准,通过温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请温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总站予以扣分。

十、其他。以往有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规范温州市建筑工程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通知》(温住建发〔201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19〕19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承 诺 书.wps

2、温州市建筑业企业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示范文本).wps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