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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9 10:30:22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

浙建建发〔202133

各市建委(建设局):

近期,我省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玻璃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六稳”、“六保”、“六稳”和“六保”和“放管服”工作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就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防范化解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内容、风险幅度,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办法。发承包双方可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的规定分担风险,并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或受益。

二、对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办法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

三、合同工期内,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时,为缓解承包人的资金压力,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协商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建筑材料调差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并签订补充协议。

四、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密切关注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波动情况,提高对建筑材料价格走势的监测频率,针对价格波动异常的材料,及时发布价格风险预警,有效引导发承包双方积极防范工程价格风险。

五、做好计价政策解释和争议调解服务。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建筑材料价格争议和合同造价纠纷,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快速进行调解,及时化解矛盾,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六、鼓励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积极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64

浙建建发〔2021〕3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