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21-03175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1-05-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住建发〔2021〕49号 |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财政局、住建局:
《温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方案》(温住建发〔2019〕3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以来,得到了广大市民的广泛认可和积极配合,加装电梯稳步推进,成效明显。为加快我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升住宅居住品质,现就进一步推进温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扩大适用范围
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五年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的既有住宅,按照要求履行开工相关审批审查手续的加装电梯项目。
二、延长补助有效期
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项目,仍可按实施方案规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
三、保持补助标准不变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政府给予15万元/台的资金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可用于项目设计、建设,管线迁移,电梯购置、安装调试,日常维保等。
(二)量化考核奖励。对每完成一台既有住宅电梯加装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属地街道给予6000元/台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推进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不计入上述补助金额,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四、完善市级资金申请要件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住建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份、9月份分两批提出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提供申请报告,附温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市级资金补助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1)。
五、加强绩效管理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住建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本辖区资金管理相关办法,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切实发挥资金效益,加强绩效管理。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温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详见附件2)、温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件3)。市级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区级具体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六、其他规定
未提及的其他规定保持不变,仍适用实施方案。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完善本辖区加装电梯财政资金管理相关办法。
附件:
1、温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市级资金补助申请汇总表.doc
2、温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市级资金补助申请汇总表.doc
3、温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支出绩效自评表.doc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21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