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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成文日期 2021-05-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住建发〔2021〕60号
温州市住建局
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
施工监督指导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7 09:21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市政局(建设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落实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管责任,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品质,经研究,我局决定印发《温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指导制度(试行)》,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

指导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管责任,深入开展质量安全标准化三年行动,促进市、县两级质量安全监督指导交流,创新监管模式,落实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季度统计分析,有效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品质,现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质安〔2021〕16号 )等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监督指导是指市住建局通过对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主管部门”)有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县(市、区)在建工程项目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安全状况、文明施工“三位一体”检查指导,提出建议、落实要求,有效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一项活动。

第三条 对县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主要包括:对工程项目执行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抽查工程各责任主体和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情况,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情况,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台账情况等。

第四条 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指导主要包括:施工许可证核发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法定手续办理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现场责任主体履职人员持证上岗等人员到位情况,施工现场各方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桩基础、主体结构、装修工程等结构安全隐患和主要使用功能等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深基坑、高支模、施工用电、垂直运输机械、施工机具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以及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状况等。

第五条 监督指导工作由市住建局质安处负责,具体由温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质安总站”)组织实施。质安总站按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组建监督指导组、开展监督指导工作、提出全市质量安全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第六条 对各县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对各县(市、区)工程项目的监督指导工作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对重点区域、重要时间节点要强化监督指导频次,具体工程项目以随机方式产生。监督指导工作应结合省建设厅、市住建局工作部署,重点围绕桩基础、混凝土结构、住宅全装修、深基坑、高支模、大型起重机械整治及扬尘防治等确定阶段性监督指导工作重点,编制监督指导方案。 

第七条 监督指导组开展工作时持有监督执法证人员不少于2人,可聘请相关质量安全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开展监督指导工作应通知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相关人员应在场。监督指导人员应认真查阅工程技术资料,核查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认真填写有关表格。

第八条 监督指导中发现工程实体质量存在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监督指导组组长签发《督促整改通知书》,由县级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隐患严重的,监督指导组应立即要求停工,报质安总站负责人签发《督促停工整改通知书》,由县级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发出《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

对监督指导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报市住建局分管领导签发《监督执法建议书》,各地应从快、从严依法查处。

第九条 监督指导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隐患问题,由工程监管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整改督促和落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给监督指导组。监督指导组应及时做好整理及上报工作。

第十条 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隐患问题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确有困难的,责任单位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由工程监管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对责任单位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县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监督指导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监督指导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监督指导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每次监督指导工作结束后,监督指导组应认真做好有关资料收集归档工作,每个月按要求做好工作总结。质安总站每一季度要对监督指导工作进行分析,形成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统计分析报告报市住建局。  

第十三条 监督指导中发现工程项目存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问题的按有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进行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企业按照《温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温住建发〔2020〕219号)进行企业信用行为扣分。

监督指导中发现工程监管县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应予以指正,并纳入市住建局对各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