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住房补贴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公交一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定向保障操作流程》的通知
时间:2021-04-12 15:44:50 来源:市住建局 字号:[ ]

各区(产业集聚区)住建局、鹿城房产管理中心:

现将《温州市区公交一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定向保障操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实施。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1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区公交一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

定向保障操作流程

 

为有序做好公交一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定向保障工作,根据《温州市区公交一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温住建发〔2020〕24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实物保障

(一)申请程序

申请审核实物配租以房源切块方式定向整体租赁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配租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具体申请、审核、分配、维护和管理等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

(二)后续管理

用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配租方案和管理办法,按照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配租对象家庭人数等情况分配房源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用人单位实施实物配租前,将配租方案、管理办法、房源与承租家庭对应信息和公示材料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备,并录入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报备后,方可实施交房。

二、租赁补贴

(一)申请程序

温州市区公交一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一次,具体时间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1、网上申请。实行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登录“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按提示填报信息,并如实上传以下附件(经单位审核盖章和负责人签字):(1)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居住证信息;2)婚姻证明;3)聘用劳合同或社保证明。

2、并联审核。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后会同资规、民政等部门,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市大数据服务中心、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系统等平台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条件、住房条件等开展并联审核,以各信息平台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住房保障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资格公示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登记。

4、签订协议对已核准为市区公交一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用人单位登录“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下载协议并签字盖章后,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温州市区公交一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协议》。逾期3个月不签订协议的视同自动放弃补贴资格。

5、发放补贴。补贴一年发放4次,每季度末发放。补贴发放时间从协议签订当月起计算。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协议补贴金额统一汇入用人单位提供的账户,由用人单位按照核准对象名单进行发放。

(二)补贴标准

补贴面积标准按家庭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家庭人数为1-2人的,每月租赁补贴300元;家庭人数3人以上(含3人)的,每月租赁补贴400元。补贴发放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

(三)后续管理

1、变更管理。享受补贴期间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房保障部门主动报告,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是否予以继续保障。核准的家庭享受补贴期间除结婚、新出生等自然增加者除外,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人口情况发生变化的,从审核通过的当月起计算变更后的补贴金额。

2、资金结算。用人单位在补贴发放月,应及时上报实际发放的资金情况,与住房保障部门开展资金结算。

3、监督管理。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履行对保障职工的管理责任。用人单位未及时报告职工离职、住房、收入等情况变化而造成补贴多发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一经查明,列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自退还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三、其他

本操作流程适用于温州市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参照执行。本操作流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温州市区公交一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

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附件

 

温州市区公交一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一、申请对象:温州市区公交公共服务行业从事一线工作的公交工人。公交一线职工指驾驶员、修理工、场站站务员、站台和车辆清洗工。申请市区公交一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以家庭为单位。

二、劳动合同:申请人需已与用人单位签订连续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一年以上合同必须有单位盖章和申请本人签字。

三、社会养老保险:申请需已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金和个税缴纳证明提供其一即可。在我市公交系统内不同单位的缴纳记录可累计

四、家庭成员:家庭人口数量以《浙江省居住证》上信息为准,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无居住证的,可以提供就业、就学等相关证明。

五、家庭经济条件:

1)收入条件。申请人需为非温州市区户籍,且职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倍。

申请人为温州市区户籍,且职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至1.3倍之间的,参照本操作流程申请。具有温州市区户籍且职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公交一线职工的,按照《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车辆条件。购有12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或2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

3)工商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不得申请。

六、住房要求: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一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住房包括以下几类:

1、私有住房;

2、给予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包括正处于安置房过渡期的)。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待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安置未满一年的,原征收房屋面积计入住房面积审核范围; 

3、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交易部门备案的期房;

4、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参照税部门对该非住宅的评税价格(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并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

5、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等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七、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申请家庭须未曾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申请人离异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优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围。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类:

1、申请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改房、单位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包括共同申请时的未成年子女)、限价商品房、批地建房和人才住房等(已补交市场差价并交易满一年的不计入核定面积);申请人及配偶均未承租过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政府租金优惠的单位职工宿舍和各类人才公寓(包括“聚英家园”);

2、申请人及配偶均未申领过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等;申请人及配偶均未申领过一次性住房补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