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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开展全市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检查的通知
温住建发〔2021〕20号
发布日期:2021-03-12 14:16:22 来源:市住建局 字号:[ ]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2014〕8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全市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检查含市外进温已承接业务的起重设备安装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企业的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的配备、社保缴纳和登记入库情况(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企业主要人员暂按三级标准要求配备),主要人员配置以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登记为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必缴险种。

(二)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企业是否符合《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建〔2008〕94号)第五条规定并落实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建立建筑起重设备清单,并建立齐全的建筑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2.按照专项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进行安装、拆装、维保、顶升、附墙作业,公司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数量能满足其承接的工程业务;

3.落实现场设备安全检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建筑起重设备按要求办理安拆告知等相关手续;

5.企业自有的建筑起重设备按要求进行检测、验收及日常维护保养,特别是使用年限超三年的施工升降机的电机刹车装置和防坠器、起重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测。

三、检查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纠(3月中旬前)

自发文之日起,企业要根据有关法规、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本企业各项内容始终处于达标状态,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二)全面检查(3月下旬—4月上旬)

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部门配合,运用“互联网+监管”平台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采取以受检企业材料集中审查的形式对企业进行全数检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场地和联络工作,被检对象安排人员携社保、医保查询密码配合检查。

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要求的,直接发放整改通知送达被检企业。

(三)整改落实(3月下旬—7月上旬)

市住建局及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发现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将按照资质管理的权限撤回其相应资质;

检查发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期满后经查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上报省建设厅作出处理。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