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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5/2020-03241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成文日期 2020-09-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住建发〔2020〕183号
温州市住建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04 17:51 来源: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市政局(建设中心),各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费用计价,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高质量发展,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费用计价明确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专项及见证取样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委托施工单位确定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和支付相关费用;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将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相关费用列入工程费用。如若违反本条规定,其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验收依据,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通报并作为不良信息向社会公布。

三、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出现不合格情况,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