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20-03162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0-07-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住建发〔2020〕139号 |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市政局(建设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建发〔2018〕348号),积极推进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0〕9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暂行标准>的通知》(温安危办〔2020〕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领域特点和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安责险是带有公益性质的“安全+保险+服务”的制度模式,是将商业保险的风险专业化控制和社会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进安责险制度,能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补充,是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有效辅助,有利于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抗风险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实现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安责险全覆盖,有效促进我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提高。
三、安责险内涵和保障范围
(一)内涵。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投保的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并且提供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二)保障范围。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施工企业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及上述事故产生的医疗救护、抢险救援、事故鉴定、法律服务,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
四、投保与承保有关要求
(一)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由相应的总承包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已开工建设的项目由总承包施工企业根据剩余施工工期进行合理投保;对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可根据情况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责险。
(二)安责险的保费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安责险的相关支出列入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成本。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三)保险期限应覆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四)保险机构要在保本微利的前提下根据投保工程具体情况和其他险种参保情况,合理制定安责险投保方案,合理确定安责险差别费率和保险水平,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
(五)保险机构应参照工伤保险理赔机制开展理赔服务,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偿金制度,对于保险责任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承保机构应及时支付赔款,遇到紧急情况时提前预付赔偿保险金。
(六)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承保资格,具备建筑施工事故预防服务专业能力,配备满足需要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专业人员,能够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要根据《服务规范》标准制定规范服务流程,制定服务方案,服务方案作为安责险保单附件列入保险内容。
(七)市住建局建立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对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实施动态掌握,保险机构要提供承保资格、公司基本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承诺书(详见附件)、建筑施工事故预防服务能力情况、事故预防服务及理赔服务承诺等相关材料,在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录入和登记。
(八)施工企业可在安责险信息监管平台有基本登记的保险机构范围,进一步对有承保资格的保险机构进行比选,选择商业信誉好、有实力、理赔服务效率高、事故预防服务能力强的保险机构。
五、事故预防服务有关要求
保险机构应建立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提取满足服务需要的事故预防服务费,实行专款专用,通过内部专门机构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事故预防工作。
1、保险机构要全面知悉参保单位安全机制运行、安全薄弱环节等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建立事前预防机制,主动协助参保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等活动,促进参保单位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保险机构要及时掌握投保工程的动态,针对工地实际,制定“一工地一方案”的服务计划,重点帮助参保单位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服务计划开展工作,并对隐患排查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对排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思及时告知参保单位并配合落实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
4、保险机构要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定期组织专家或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保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开展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服务,要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服务项目及频次,其中,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支模架、深基坑、脚手架、生活区消防安全等应作为隐患排查的必查项目,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服务每年不少于2次,对投保工程开展的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每年不少于2次。对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支模架、深基坑、脚手架、生活区消防安全等必查项目开展检查的专家应为建筑施工类安全生产专家,保险机构应选择经验丰富、技术水平强、职业素养较高的专家,原则上应从县级住建领域建立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择。
5、保险公司要加强科技信息运用,研究打造工地智慧服务系统,实现精准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各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和任务,推动安责险工作有序开展,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要加大推进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将安责险推进工作纳入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同步开展。
(二)各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工程施工企业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实施安责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投保、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事故预防费用投入不足、以不正当手段承保、理赔服务不到位的等行为,应责令施工企业或保险机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各地各单位要在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广泛开展安责险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安责险的优越性,提高施工企业对实施安责险的认识水平,以政策为导向,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有效推进安责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承诺书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