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人才住房保障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聚英家园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住建发〔2020〕110号)
时间:2020-06-26 15:16:16 来源:市住建局 字号:[ ]

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聚英家园配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624



温州市聚英家园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19〕70号),现制定温州市聚英家园配租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聚英家园为市本级配租型人才住房,只租不售。

第三条  聚英家园配租对象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全职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市本级用人单位人才优先,ABCD类人才放宽至全市范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已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1个月以上,本人及配偶在市区均无住房、均未享受过温州市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一)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ABCDE类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范围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二章  配租

第四条  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A类B类C类人才配租面积为120平方米,租赁期限内免租金;D类E类人才配租面积为90平方米,租金为同地段住房租金评估价的30%;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类别的人才配租面积为40平方米,租金为同地段住房租金评估价的30%。配租房源面积超过人才所属层次类别标准时,超出部分面积的租金按评估价100%计收。已婚的人才根据家庭人口情况可配租相对较大面积的住房。

第五条  聚英家园租赁期限累计不得超过8年,其中首次签约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续签合同不超过3年。

第六条  聚英家园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原则上ABCDE类人才实行“实时受理即时审批”制度,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类别的人才实行“实时受理定期审批”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1.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登录“温州人才云平台”主页-“聚英家园人才公寓申报平台”,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并如实上传以下附件(经单位审核盖章和负责人签字):(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2)人才资格证明材料;(3)签订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和相应证明材料;4)在温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1个月以上证明材料;(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用人单位近6个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

2.资格审核。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分别负责人才资格、住房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标准参照《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19〕70号)以及配套细则执行。

3.摇号选房。通过资格条件审核的人才直接登录聚英家园人才公寓申报平台摇号选房。申请人未参加当期摇号选房,其当期配租资格终止。

4.签约入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公室与申请人、用人单位签订《温州市聚英家园租赁合同》,并出具《入住通知单》。申请人凭《入住通知单》7日内到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并缴纳租金。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公室负责聚英家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租金评估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由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市场价进行评估,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估价对聚英家园人才公寓的租金进行核定。租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九条  承租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条  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个月内腾退:(1)租赁合同到期没有续租的;(2)终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的;(3)租赁期内拥有住房的;(4)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第十二条 租赁期内拥有住房的,承租人自产权登记之日起可申请腾退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过渡期间的租金按聚英家园市场评估价的100%收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住房:(1)违法违纪被取消各类人才资格的;(2)未按时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3个月以上拒不缴纳的;(3)将租赁住房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5)申请住房时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6)离温或用人单位变更未报备的;(7)不符合租赁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承租人退出租赁住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解除合同。由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公室与承租人、用人单位三方签订《退房协议书》,终止租赁关系。

(二)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煤气、电视、电信、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并腾空租赁住房。

(三)结算。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公室与承租人对租金等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房的当日(不满1个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30计算日租金)。

第十五条  享受聚英家园的人才和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事项,应当腾退而逾期未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按照同地段住房租金评估价的2倍计收逾期腾退住房期间的租金。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租赁人员履行监督责任,应配合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公室开展相关审核及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并协助清退不符合配租条件的人员。如遇租赁人员拒不缴纳租金或不按要求腾退的,用人单位应负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聚英家园租赁管理办法》(温委人办〔2017〕1号)同时作废。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