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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温住建发〔2020〕60号)
时间:2020-04-09 09:34:17 来源:市住建局 字号:[ ]

 


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鹿城区房产管理中心:

《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操作流程(试行)》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住建局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48日






 

 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操作流程(试行)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19〕70号)文件精神,规范人才住房申请、审核和分配等工作,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配售人才住房

原则上每年组织实施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公告“温州市住房保障信息网”、“温州人才云平台”和同级人才、住建部门网站上进行发布。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申报实行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本级受理范围为省部属在温高校院所、市属单位;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受理范围为本辖区内用人单位;企业原则上按用人单位注册地确定隶属关系,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

用人单位登录“温州市住房保障信息网”或“温州人才云平台”主页-“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并如实上传以下附件(经单位审核盖章和负责人签字):(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2)学历证书;(3)签订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和相应证明材料;4)在温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36个月以上证明材料;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用人单位近6个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6)根据人才类别提供以下相应资料:ABCDE类人才称号入选文件或荣誉证书;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贡献积分值计算表及证明材料;③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所得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证明材料即《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2.审核公示。各审核职能部门统一登录“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工作,其中人才办牵头会同人社、教育、卫健等部门审核人才资格条件;住建部门负责审核人才住房资格条件。通过资格条件审核的人员名单由属地人才办会同住建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3.摇号选房。按人才层次从高到低依次摇号选房,同层次人才先摇取顺序号,再按顺序号选房。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多于可供房源时,先进行“入围资格号”摇号,再按摇出的顺序号进行选房,不实施轮候。摇号产生的申请人,经核实后进入选房区,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房并确定具体房号,申请人可选择下层次面积标准的房源,并签订配售确认单(附件3)。申请人未参加当期摇号选房的,其当期配售资格终止。人才住房摇号选房委托公证机构开展,全过程接受媒体以及各界人士的社会监督,选房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

4.签订合同。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本人身份证、配售确认单,会同住建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住房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实施机构”)到房源产权单位签订人才住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附件4)并按规定要求缴纳房款。申请人选房后逾期不签订人才住房买卖合同或不缴纳房款的,视同自愿放弃当期申购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5.权属登记。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实行产权行政限制。配售的人才住房属现房的,实施机构向人才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要求对配售人才住房进行产权行政限制的函》(附件5);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人才所购住房进行产权行政限制。配售的人才住房属预售商品住房的,签订买卖合同后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待房屋交付后按现房流程及时办理产权行政限制。

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10年的,购房人可申请解除产权行政限制。不动产登记部门凭实施机构出具的证明(附件6)予以解除。权属登记后,实施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二、配租人才住房

实行“集中受理+常态化受理”相结合方式进行。“集中受理”一般采用发布公告方式实施,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常态化受理”原则上ABCDE类人才实行“随时受理即时审批”制度,大学本科毕业生等其他符合条件人才实行“随时受理定期审批”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登录“温州市住房保障信息网”或“温州人才云平台”主页-“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并如实上传以下附件(经单位审核盖章和负责人签字):(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2)人才资格证明材料;(3)签订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和相应证明材料;4)在温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1个月以上证明材料;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用人单位近6个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

2.审核公示。各审核职能部门统一登录“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开展资格审核工作,其中人才办牵头会同人社、教育、卫健等部门审核人才资格条件,住建部门负责审核人才住房资格条件。通过资格条件审核的人员名单由属地人才办会同住建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3.摇号选房。按人才层次从高到低依次摇号选房,同层次人才先摇取顺序号,再按顺序号选房。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多于可供房源时,先进行“入围资格号”摇号,再按摇出的顺序号进行选房,不实施轮候。摇号产生的申请人,经核实后进入选房区,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房并确定具体房号,申请人可选择下一层次面积标准的房源,并签订配租确认单(附件7)。申请人未参加当期摇号选房,其当期配租资格终止。人才摇号选房委托公证机构开展,全过程接受媒体以及各界人士的社会监督,选房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

4.签订合同。用人单位、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身份证、配租确认单等材料,到实施机构签订三方租赁合同(附件8),并缴纳相关费用。申请人选房后逾期不签订人才住房租赁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视同自愿放弃当期申租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5.办理入住。签订人才住房租赁合同后,承租人携本人身份证、租赁合同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实施机构领取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办理入住手续后,实施机构应及时将信息录入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三、定价标准

(一)售价标准配售的人才住房,属商品房项目配建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定价流程办理,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属存量房源的,由人才住房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机构进行评估,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产权单位等部门根据评估价对售价进行核定。人才购买价格按备案价(核定价)及人才所属层次类别折扣标准计收。

夫妻双方均符合配售条件的,超出人才所属层次类别标准的面积按所属类别折扣标准计收。夫妻人才层次不同的,配售房源标准面积内的按主申请人层次类别折扣标准计收,超出部分按夫妻较低的层次类别折扣标准计收。

(二)租金标准。配租的人才住房租金价格,统一为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评估价的30%。租金评估价由人才住房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机构进行评估,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产权单位等部门根据评估价对租金进行核定。租金价格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

四、其他

本实施操作流程适用于政府建设筹集的人才住房配售配租,用人单位自行建设筹集的人才住房原则上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分配,具体申请、审核和分配参照本操作流程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分配结果报单位所在地人才办、住建部门备案。对省属市属高校(高职)等人才集中的单位,可根“供需平衡、就近安排”的原则将房源切块,由用人单位负责制订分配方案并经单位所在地人才、住建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及时报备分配结果。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由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参照执行。本操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人才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2.人才住房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3.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确认单

4.补充协议(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5.关于要求对配售人才住房进行产权行政限制的函

6.解除产权行政限制证明

7.温州市人才住房配租确认单

8.温州市人才住房租赁合同

 

附件1

 

                                              人才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一、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审核标准:

工作合同必须有单位盖章和人才本人签字,且合同剩余时间应在12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应补上续约意向协议。机关事业单位以人事关系为准(海外人才除外),机关单位等无签订工作合同要求的,可以相应证明材料代替。

二、已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36个月以上。审核标准:

社会养老保险金和个税缴纳证明提供其一即可。在不同单位的缴纳记录可累计,但纳入累计的单位必须在温州市范围内,且以申报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的连续6个月以上。

三、全职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ABCDE类人才。审核标准:

1.用人单位:即在温机关企事业单位,但不包括房地产、贸易型企业以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业务作为判断依据)、不包括注册地和主要税收地不在温州市范围内的企业隶属关系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同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所称的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税收地以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2.ABCDE类人才:根据最新《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认定,以人才称号入选文件或荣誉证书为主要依据

四、全职在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贡献积分值达到100分以上。审核标准:

1.在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的人才适用范围指中小学教师,即在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的具有适用教师资格证的在职教师。

2.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才为在公立医院、医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院前急救机构、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干部保健机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等上述单位工作且具备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私立医院人员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

3.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根据学信网查询结果确定,海外学历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认证材料。全日制为非在职学历教育,要求全脱产就读,以实际情况为准,毕业生证书载明的类别为参考。

4.贡献积分值:按照最新《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贡献积分指标》执行,目前为《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贡献积分指标》(温委人〔2019〕13号),其中中小学(幼儿园)单位人才积分值由教育部门核定,医疗卫生机构单位人才积分值由卫健部门核定。

五、全职在我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范围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所得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以所在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额为准)。审核标准:

1.企业标准同第三条第一项,学历标准同第四条第三项。

2.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按照最新《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目前为《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第一版)》(温委人办〔2020〕5号)。

3.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根据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分类标准确定,省外职称需按规定经过确认或转许,以人力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4.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即取得浙江省内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在省外取得的,经县级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后可视同符合条件。

5.年薪金所得额10万元及以上:要求人才所在单位出具盖章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累计情况-累计收入额项目数额达到10万及以上,并辅以《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确定。2018年度还未推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故2018年度可由单位出具盖章的其他个人所得税扣缴证明代替。

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高校科研院所等人员认定。审核标准:

高校主要指在温省属市属高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和温州商学院、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等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主要指在温各级研究与开发机构,含科技事业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以市委人才办和市科技局认定为准。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对象为其在编人员(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国内人才统一以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确定用人单位,海外籍人才统一以个税缴纳证明材料确定用人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到企业兼职创新创业的均不列为企业类享受对象。高校归属市本级,科研院所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确定归属地。

 

 

 

 

 

 

附件2

 

                                            人才住房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一、配售人才住房

1.住房要求:申请人及配偶在温州市范围内均没有商品住房购房记录,或者申请人及配偶在温累计拥有过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少于60平方米(含),以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部门(大数据服务平台)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申请人和他人不动产登记证上记载房屋产权为按份共有的,按照其拥有的产权份额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不动产登记证上记载房屋产权为共同共有的,按照住房建筑面积除以房地产权利人人数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2.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审核:1)申请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改房、单位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限价商品房、批地建房和人才公寓等。(2)申请人及配偶未申领过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申请人离异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优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围。

3.共同申请: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且同时申请的,仅限申购一套。配售房源方案以主申请人单位隶属地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配租人才住房

1.住房要求:申请人及配偶在温州市范围内均无住房,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大数据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申请人及配偶已购买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的,在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交付前按无住房计入。

2.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审核:1)申请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改房、单位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限价商品房、批地建房和人才公寓等。(2)申请人及配偶均未申领过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3)申请人未申领过人才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租房补贴。(4)申请人及配偶未承租过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各类人才公寓(包括“聚英家园”)。(5)申请人或其配偶正处经济适用房轮候期、安置房过渡期的,不再享受该项政策。

3.共同申请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且同时申请的,仅限申租一套,根据家庭人口情况可配租相对较大面积的住房。配租房源方案以主申请人单位隶属地发布的公告为准。

4.申请人及配偶在租赁合同期间可申请购买配售型人才住房,待住房交付后按规定腾退配租住房。

 

 

 

附件3

 

                                                     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确认单

 

                                      选房顺序号:

住建  部门


申购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手机


人才类别

□ A类  □ B类  □ C类  □ D类  □ E类  □ 其他

房屋坐落


房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购房总价   (万元)


1、申购人持此确认单和身份证在               日前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并办理房屋结算等相关手续。                                                            2、本确认单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4

 

                                                                补充协议

 

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基础上,就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商品房(人才住房)未尽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本合同空格部分所填写的文字内容,都已经双方当事人核对确认无误,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本套住房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10年内实行产权行政限制,不得转移、变更和抵押(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买受人自本合同签订满10年后,可申请办理产权行政限制解除。

三、本合同签订后,应按规定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在商品房合同备案后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提出退房的,按人才住房回购相关规定办理。

四、买受人承诺在选定和购买本套购住房后,如本套住房面积低于买受人所属人才层次类别标准应享受的配售面积时,不再申请配售、补贴等形式进行补差。

五、买受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本套住房产权行政限制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赠予等变更产权人;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规改建和扩建等违法违约行为;

(三)设定除本套住房购房按揭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四)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

六、买受人知晓并遵守人才住房使用、回购、税费等人才住房供后管理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七、买受人如发生离职、购房等人才信息变更,应如实上报并按规定办理人才住房信息变更手续。

八、买受人要求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交房时间以银行按揭贷款发放到出卖人账户且买受人付清全部购房款后,办理交房及入户手续。买受人不能交清全部购房款等违约情形的,本合同解除。

九、双方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以本合同所列为准,若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须及时通知对方;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均视为已送达:1、该通知已当面递交对方的;2、以邮递、电话、传真、短信或其它类似方法通知后以适当的形式确认的。如因出卖人或买受人约定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无法按时送达,相应责任由未及时通知约定联系方式变更的责任方承担。

十、本补充协议签订时间:                 

十一、本补充协议一式    份,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附件5

 

关于要求对配售人才住房进行产权

行政限制的函

 

                 不动产登记中心:

根据《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发〔2019〕70号)和《温州市人才住房配租配售操作流程》的规定,经审查,以下人员符合人才住房配售资格条件并已签订购房合同。请贵单位对以下名单中人员所购人才住房进行产权行政限制,限制其转移、变更和抵押(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限制期十年,时间           从至          ,期满后凭实施机构出具的证明解除产权行政限制。

(实施机构盖章):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房产地址

购房合同编号


























 

 

附件6

 

解除产权行政限制证明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系温州市人才住房购买对象,配售的人才住房坐落于                     ,并已办理产权行政限制,限制期为至。现限制期已满,该对象申请解除产权行政限制。经核查,该对象符合要求。根据《温州市人才住房配租配售操作流程》相关规定,请给予解除产权行政限制。

特此证明

 

 

 

                                 (实施机构盖章)

                                           

 

 

 

 

 

 

 

附件7

 

温州市人才住房配租确认单

 

                                  选房顺序号:

住建  部门


申租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手机


人才类别

□ A类  □ B类  □ C类  □ D类  □ E类  □ 其他

房屋坐落


房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租金      (元/月)


1、申租人持此确认单和身份证在               日前到签订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等相关手续。                                                                  2、本确认单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8

 

温州市人才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产权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人才):                       (以下简称乙方)

承租方工作单位                         (以下简称丙方)

为保护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温州市人才住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1970号)有关规定,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出租房屋地址及面积:坐落于              ,小区名称              ,具体房号          ,出租建筑面积                

二、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及缴付方式:

(一)租赁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租赁期满,根据《温州市人才住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可申请续租,续签合同不超过3年,租赁期限累计不得超过8年。

(二)租金标准:乙方按人才层次享受规定的配租面积,超出面积的租金按同地段住房租金评估价100%收取,租金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承租期间,若租金有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租金缴纳。

1、乙方属于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A类 £B类 £C类 人才,在规定享受的建筑面积120(含)内,免收租赁租金。超出规定建筑面积的每月租赁租金为:     /(月·×(超出部分建筑面积)=       元,(大写):          元。

2、乙方属于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D类 £E类人才的每月租赁租金:

在规定享受的建筑面积90(含)内,每月租赁租金按同地段住房租金评估价         /(月·)的30%收取,即     /(月·×(建筑面积)=       元。超出规定享受的建筑面积的每月租赁租金为:      /(月·×(超出部分建筑面积)=        元。两项合计金额(小写):       元,(大写):         元。

3、乙方属于《温州市人才住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第五条的 全日制本科等其他类别人才的每月租赁租金:

在规定享受的建筑面积40(含)内,每月租赁租金按同地段住房租金评估价        /(月·)的30%收取,即     /(月·×(建筑面积)=       元。超出规定享受的建筑面积的每月租赁租金为:     /(月·×(超出部分建筑面积)=        元。两项合计金额(小写):                      

元,(大写):        元。

4、在租赁期内,乙方申请购买配售型人才住房的,待住房交付后按规定腾退配租住房;在租赁期内,乙方自购住房且住房已交付的,乙方与丙方应及时向甲方告知,给予适当的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为6个月,过渡期间的租金按市场指导价的100%收取,即       /(月·)。

(三)缴付方式:乙方须在摇号选房后10天内签订本合同,合同签订的同时向甲方缴纳首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租金按年度缴纳,先付后用,次年租金需提前一个月缴纳。签订合同后满3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按规定取消入住资格。

(四)保证金: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整,待乙方退房,经甲方委托物业公司验收合格,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予以补足。

(五)结算方式:租金结算至退房的当日(不满1个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30计算日租金,不满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三、租赁期间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根据建设部有关房屋修缮标准承担出租住宅的修缮责任。乙方如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物业部门及时予以修理。

(二)乙方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履行安全责任,保证租赁房屋的安全。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三)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煤气、电视、电信、物业管理费用乙方要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自行缴清,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四)乙方在选定和承租本套住房后,如本套住房面积低于乙方所属人才层次类别标准应享受的配租面积时,不再申请配租、补贴等形式进行补差。

(五)在租赁期内,乙方如发生购房、离职等个人信息变更的,丙方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要求办理变更手续,丙对乙方承租期间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同期满或工作离职等原因需退房,乙方须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经物业验收租赁房及设备确认完好(除自然损耗外)后,乙方凭结清的水、电、电视、电信、物业管理费凭证,甲方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由甲、乙、丙三方签订《退房协议书》终止租赁关系。乙方若逾期未腾退或需腾退而拒不腾退的,应支付逾期搬离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商品住房市场价租金2倍收取,计算至乙方实际搬离之日止。同时,丙方应对上述全额租金承担连带的支付义务。若合同期满还未办理退房手续的,次日起租金将以市场指导价的100%全额收取。

五、租赁合同期满时如需要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经审定同意后续签租赁合同。

六、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报并退出租赁住房:

(一)租赁合同到期没有续租的;

(二)离职后未就业6个月以上,或新工作单位不在本市范围内的;

(三)因购买、赠予、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拥有其他自有住房的;

(四)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七、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承租资格,丙方隶属地住建部门有权收回租赁住房:

(一)违法违纪被取消各类人才资格的;

(二)租赁合同到期未被批准续租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含)以上未实际居住,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

(四)将租赁住房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五)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装修现状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其他不符合租赁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八、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一)甲方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二)乙方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三)丙方确认的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各方确认在乙方离开合同租赁物地址时,丙方的上述地址默认为乙方的送达地址,相关的邮件寄送到丙方的地址即视为向乙方实际已送达。

(四)各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各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如一方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九、仲裁或诉讼。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约定。三方在履行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签订时间:         日,自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甲方 份,乙、丙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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