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20-03301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住建发〔2020〕226号 |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切实推进住宅产业健康发展,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全装修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建〔2020〕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装修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装修设计管理
住宅全装修设计应符合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粉刷完成,给水排水、燃气、照明电气、通信智能化等系统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备配置完备,住宅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要求。在此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同设计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产品定位,自主安排户内各功能空间的装修风格和装修标准。全装修施工图设计范围应包括预售合同约定成品住宅交付状态的所有施工内容,并明确室内装修工程主要材料、设施设备的技术质量标准。建筑主体和装修分阶段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筑主体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先说明实施住宅全装修的范围,包括单位工程(楼栋号)和建筑面积等信息;装修施工进场或办理装修施工许可前完成全部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免于施工图审查的,应在相应节点前将设计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报备。
二、规范全装修住宅销售
1、装修标准选择。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应至少提供1个经济适用的基本装修标准方案,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此基础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及产品定位,提供升级装修标准方案供购房者选择。商品房预售许可之日起满3个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确定仍未售出房源的装修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销售开盘后根据市场需求,为购房者增加新的装修方案选项,鼓励其和购房者双方自愿协商,提供个性化的菜单式装修服务。各装修方案均附符合环保标准的材料设备清单。各地住建部门应加强市场监测,确定本地经济适用的基本装修标准并指导推广,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
2、信息宣传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宣传和信息公示时应充分告知购房人项目真实信息,杜绝虚假宣传。在申领预售许可的销售方案中说明所有装修方案,包括装修标准、装修内容、主要材料设备清单等内容。在销售现场、样板房的醒目位置对所有装修方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建筑专业平面、立面、剖面、天棚等主要施工图,装修标准,材料设备清单和交付标准等信息;住宅单元的出入口、门厅、走道、楼梯、电梯前室等公共部位装修内容也应进行公示。清单应明确主要室内装修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名称及具体品牌、产地、型号或规格等级等信息;清单内同一材料设备有多个备选的,应档次一致并全部列出,不应用 “同等档次”等笼统表述。住宅小区规划总平设计图纸也应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说明小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情况等信息。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装修设计方案及主要材料设备以实物、图片、视频等形式进行效果展示。
3、合同环节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预售合同前,应向购房者告知全装修设计文件及价格、装修材料设备清单等信息,展示交付样板房及其主要装修材料设施设备。根据购房者选择结果,合同记载所选装修设计方案内容、主要装修材料设备清单,同时约定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保证方式和纠纷解决途径等。合同应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分价形式说明商品房价款内容,分别注明总价款和装修部分价款,装修部分价款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应与总价款相同。
4、装修变更协商。预售合同签订后,除了生产厂家对产品升级换代且提供的新产品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性能均不低于原产品的情形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预售合同约定的住宅全装修方案设计、装修标准、空间尺寸、主要装修材料设备等;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包括主要装修材料和设施设备需改用清单范围以外品牌、产地、型号或规格等级的,应征得购房者的同意。
三、推行交付样板房
1、明确样板范围。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全面推行交付样板房制度。在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针对房源中套数最多的户型(包括类似户型)至少制作1套基本装修标准的交付样板房并公开展示。不同装修标准的,应分别设置交付样板房。样板房设置在实体房源内时,所对应单元的公共部位(指标准层公共走道、电梯前室、同层楼梯间平台和相邻上下两跑楼梯)也制作交付样板区。
2、规范制作标准。交付样板房制作应严格按设计方案施工,完工后经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验收合格后才可对外展示。交付样板房一般应设置在可售住宅房源内,确需在可售住宅房源外设置的,交付样板房要按1:1要求真实反映户型结构、空间尺寸、装修内容、施工质量和交付标准,标注室内主要材料及设施设备的品牌、产地、型号或规格等级等信息,对于定制产品,也予以注明。非交付标准的内容,包括软装、家具、灯具等设施设备,不应在交付样板房内加装,实行样板房“所见即所得”。除了石材等天然装饰材料的色调花纹允许有同产地、同品种材料内的合理自然偏差外,全装修住宅实际交付标准应不低于交付样板房展示标准和预售合同约定。
3、保留时间要求。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应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保留期内应仅用于展示,交付样板房如需进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者约定延迟到保留期满后入住。设置在预售住宅房源外的交付样板房,可以在预售住宅房源内建成新的交付样板房后拆除、移位或调换,但应确保新的交付样板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装修标准与原交付样板房一致。交付样板房拆除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采用高清摄影并公证等手段进行证据保全,提前1个月在售楼处、原样板房等醒目位置公告拆除、移位或调换信息,并书面报告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1.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各地住建部门应参照我局《温州市住宅全装修质量监督要点(暂行)》要求,对住宅全装修质量进行监管,强化监管力度,同时切实落实开发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2.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各地住建部门要按照我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工程社会监督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的要求,对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组织开展社会监督。我局将制定住宅工程社会监督方案的范本,各开发建设单位按不低于范本的标准制定各全装修住宅项目社会监督方案并付诸实施。
五、完善交付和售后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专门的质量缺陷投诉受理和保修管理部门,健全质量保修、回访、投诉处理等售后服务措施,避免因项目开发公司停止运营而使购房者的保修和其他售后权利失去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确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单位等内容,并附住宅分户检验合格标识;住宅使用说明书附主要装修材料与构配件清单、主要设备明细表及使用说明书、电气(智能化)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排布图、第三方出具的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等。
六、强化惩处机制
各地住建部门应与市场监督管理、信访等部门积极协调,加强对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力度。对有质量重大缺陷、拒绝或故意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等情形的,属地住建部门应依法及时严肃查处负有责任的相关主体和个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曝光。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按《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抄告市场监督、土地出让管理等部门,要求进行联合惩戒。
本文件自2020年12月11日起施行,此后申请首次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适用本文件全部规定,其他在建商品房项目适用本文件第四、第五和第六条规定。《关于公布市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单方造价的通知》(温住建发〔2017〕98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