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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5/2020-03299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成文日期 2020-11-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住建发〔2020〕224号
温州市住建局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5 16:45 来源: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市政局(建设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测信息化管理

1、为实现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标准化、信息采集全面化、业务管理常态化,市、县两级统一应用温州市检测监管平台进行监管和信息报送,监管账号由市住建局统一分配。

2、注册地在我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和承接我市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外来检测机构统一纳入我市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接受监管;检测机构承接项目检测业务前,应将企业、人员、设备等信息录入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

3、检测机构承接项目检测业务签订委托检测合同后,应通过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向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项目登记管理,出具的检测报告实时上传并标注系统自动生成的项目防伪二维码标识。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在24小时内通过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向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4、见证取样送检过程纳入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管理。见证、取样人员登录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按要求上传授权书、进行实名认证登记,信息登记完整的见证、取样人员方可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样工作。鼓励在建工程混凝土试块采用检测样品二维码唯一性标识。

5、检测机构应在开展现场检测前至少提前1天,通过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向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按要求上传检测方案、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检测人员信息。现场检测旁站见证记录与现场影像资料应实时上传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

6、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报告出具、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活动进行记录,并实现钢筋原材料及连接件、混凝土试块等力学性能的试验数据实时上传。系统宜覆盖检测机构全部检测业务范围,并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监管系统数据采集要求。

二、进一步规范检测市场秩序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报告应按年度连续编号,不得重复和空号。有注册专业工程师要求的专项检测报告,应加盖执业印章。

2、检测机构在温设立的分支机构,须通过计量认证,其检测业务范围不得超过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和计量认证范围;分支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的公章或检验检测报告专用章;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不得直接开展检测、收样等服务活动;检测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并依法承担分支机构违法违规所造成的后果。

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不得承担无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业务,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各方主体检测质量行为

1、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充分运用资格审查、合同约定、方案审查、见证检测等措施,对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动态管理。同一单位工程中同一资质类别的检测项目原则上不得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检测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

2、严格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取样、送检。检测机构不得接受无见证封样或者无见证人员陪同送样等真实性存疑的检测试样。

3、实施现场检测旁站见证制度。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进行抽样或现场检测时,见证人员应对抽样过程和现场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旁站见证记录,旁站见证记录一式两份,见证单位和检测机构分别留存,作为检测原始记录附件纳入检测资料档案。

4、加强检测报告时限管理。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后,应及时向委托方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委托合同中,应约定出具检测报告的时限,建设各方主体不得以 “中间报告”、“快报”等非正式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四、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工作力度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采取专项检查、远程视频监控、日常飞行检查等互为联动、互为补充的检查体系,实现对检测机构多层次、全覆盖监督检查。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检测监管,重点抽查检测方案、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操作、旁站见证等情况。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施工现场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质量以及工程实体进行检测。

4、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检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检测机构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及时予以公布。对于信用状况不良、违法失信的主体,列为全市重点监管对象,综合运用媒体曝光、信用惩戒、行政处罚、报省厅撤回资质证书等手段,严肃处理。

五、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温住建发〔2019〕13号)同时作废。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