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0〕1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241号)等规定,同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我市从2015年在建筑市场开展信用评价以来,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取得了明显成效、在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上取得初步成效。
《办法》出台背景
我市建筑企业存在低、小、散的现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我省建筑业先进地区有较大的差距,建筑市场不规范,工期、投资额“两超”现象依然严重,工程建设推进不顺利,影响社会和谐。而且挂靠、串标围标时有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仍存在隐患,究其原因,在于守信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没有及时得到鼓励,失信企业未得到有效惩戒,市场未形成健全的诚信机制。我市信用评价办法自2015年实施以来,各界反映良好,信用评价促使企业开始重视提升自身综合实力与标后履约能力,初步实现市场与现场的联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挂靠、串标围标行为,创造了更为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规范招投标行为净化招投标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深化改革优环境”十一条措施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温委办发[2018]14号)精神,我市住建局起草了《温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信用评价实施范围、制定主体、评价内容、评价管理、职责分工等方面。
1、实施范围。实施的对象是指参与本行政区域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
2、制定主体。由温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信用评价标准,通过采集参与本市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息进行评价。
3、评价内容。包括通报表彰、工程获奖、工程创标化、工程业绩、履约评价及信用行为信息等。
4、评价管理。评价细则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评价采用按计分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等级的形式进行,各专业分别进行评价。为鼓励广大企业创先争优积极参与,评价实施动态,未申报企业可在每年集中受理评价后每月上旬申请加入评价,被评价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相关分值。评价信息实时动态,评价结果于每日进行更新,并于网站进行公示,企业可登录查询。
5、职责分工。信用信息采用企业自己申报、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收集记录的方式采集。实施标准中,基本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信用行为信息评价由温州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处室及下属单位、县市区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审核与评价。
《办法》的亮点
亮点一:信用信息公开
评价实施动态管理,企业可在每年集中受理评价后每月上旬申请加入评价,被评价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及时调整相关分值。评价信息实时动态,评价结果于每日进行更新,并于网站进行公示,企业可登录查询。
为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办法》明确界定了信用评价信息的定义,包括通报表彰、工程获奖、工程创标化、工程业绩、履约评价及信用行为信息等;加强了信用信息采集管理,明确信息采集责任,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核查;
亮点二:信用信息共享
发挥全市建筑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作用,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亮点三:规范信用评价行为
《办法》专门对信用评价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信用评价主体,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二是规定了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并要求将信用评价标准和结果在我市建筑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信用评价标准,不歧视外地企业或个人,规定了基本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信用行为信息评价由温州市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处室及下属单位、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