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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住房补贴政策解答(一)
时间:2018-08-23 16:24:13 来源:市住建委 字号:[ ]

 

一、问:2018年人才申报单位如何分类?

答:1、申请购房补贴:A、B、C、D类人才,需全职在温工作在温首购商品住房,单位不作要求;其他E类人才,需全职在温企业工作在温首购商品住房;

2、申请租房补贴:人才需在温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工作,目前无住房的;

3、申请专科补贴:人才需新到市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在市区无住房且毕业未满5年。

二、问: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新老政策如何衔接?

答:1、购房补贴。2018年1月1日前全职引进或申报入选的人才,人才资格和住房资格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3号)审核(全职在温州工作的对户口不再作要求),资金发放和后续管理按本操作指南执行。

2、租房补贴。2018年1月1日后,目前还在享受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符合人才新政40条的,发放标准和兑现方式从本操作指南出台当月起按新标准执行;不符合人才新政40条的(机关事业、分公司、分机构、房地产、贸易型、民办非,个体工商户、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继续按原政策标准执行至完毕;已兑现完毕的不再调整。暂停享受资格的对象,符合要求的可继续提出申请,不符合的不再受理。

三、问:申请购房补贴对住房首购是怎么理解的?

答:申请人及配偶除本次申请购房补贴资格的商品住房外未曾拥有过累计60平方米(含)以上的温州市住房,以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

四、问:申请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对地点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购房补贴,市区申领对象可在全市范围购房,其他县(市)申领对象原则上要求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购房。出现不一致情况的,根据工作单位所在地细则执行。

申请租房补贴,市区申领对象要求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无住房;申请人工作单位隶属各县(市)的,要求申请人及配偶在隶属地无住房。

五、问:申请单位隶属地如何区分?

答:申请人按所在单位所属辖区来区分隶属地。省部属在温高校院所、市属单位由市本级受理;各县(市、区)受理范围为本辖区内单位

企业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隶属地,有异议的提交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住建委、市财政局按财政隶属关系确定隶属地。

六、问:国家电网、电信或银行是否可以申请补贴?

答: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的申请范围只限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注册地、纳税地均在温州的企业,如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单位有注明是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不在申报单位范围之内。

七、问:人才新政中租房补贴没有包括事业单位,请问原因?

答: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40条意见》(温委发[2018]28号)文件规定,申请租房补贴人员只限在温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工作的人才。与往年相比,此次申报范围不包括事业单位以及部分类型的企业。由于人才住房补贴属于激励性不是普惠性的补助,目前的政策导向偏向于企业(创业)等人才,同时又考虑到我市有针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优惠政策,因此租房补贴未纳入此类人员。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在保的事业单位人才继续按原政策标准执行至完毕,已兑现完毕的不再调整,暂停享受资格的对象不再受理。

但是目前人才新政还处于试行阶段,关于此类问题会进行采纳收集,并进一步研究。

八、问: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且从申报之日起剩余时间不少于1年时间。那有些合同如果只签订一年的,在申报的时候可能少于1年了!怎么处理?让他们马上重新签一份吗?

答:租房补贴中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期限的规定是不少于1年且从申报之日剩余时间不少于1年时间,如果所剩合同期限未满足要求,需与出租方续签或重签合同。

九、问:人才新政中未提到人才年审,是否已取消?

答:根据《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试行)》(温住建发[2018]176号)文件,今年的人才住房新政已取消年审。住建部门可以通过对补贴发放人员进行购房监管或发放前再次核查住房信息等方式验审人才住房资格。

十、问:人才在高校工作,已领取过单位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的,是否还可以申请人才补贴?

答:人才如果在高校工作并已领取过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的,不能申请人才租房补贴,但是可以申请人才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发放的额度需减去已享受的相关补贴额(额度超出应享受的人才购房补贴额度时不能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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