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本政策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二、“红黑名单”的公开期限是多久?
答:守信红名单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从红名单公布之日起计算。失信“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
三、守信“红名单”如何认定?
答:守信“红名单”的认定包括:
1、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等信息;
2、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3、5A级青年志愿者。
三、失信“黑名单”如何认定?
答:失信“黑名单”的认定包括: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5、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四、守信行为奖励机制有哪些?
答:奖励机制有如下措施: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在资金扶持、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或倾斜;
3、在申请危房改造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便利和优惠;
4、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志愿者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5、可适度减少常规检查。
五、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有哪些?
答:惩戒机制有如下措施:
1、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2、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3、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六、哪些不良行为可适用信用修复机制?
答:有不良信息的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具有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防范措施且确有实效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缩短其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低于三个月。
《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严重失信名单,不适用信用修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