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市政环保局、城管办):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试行)》(浙建建〔2009〕25号),现就我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期对象 持有我委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且持证人员年龄未超过相关工种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于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向《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二、延期应提交的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延期申请表(附件1);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近三个月内由二等乙级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四)年度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证明。 三、延期程序 (一)申请人目前企业所在地与原发证机关一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人员汇总表》(附件2)后,统一向延期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申请人目前企业所在地与原发证机关不一致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二)发证机关经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证书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两年。 (三)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应坚持持证人员自愿申请原则。 四、不予延期的处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审核结果为不合格,并注销证书。 (一)超过相关工种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未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的; (四)在一个有效期内有两次(含)以上违章操作纪录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延期审查不符合,需要注销证书的,由发证机关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操作予以注销。 五、其他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一个有效期内,不少于48学时。 (二)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证书延期的,视为证书持有人自愿放弃,证书自动注销。 (三)根据我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际情况,施工企业应有计划和针对性的开展本企业所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学时计入一个有效期内继续教育的学时。 (四)延期工作由我委组织,具体工作由温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负责实施,并与温州市城乡建设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共同做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延期工作具体实施事项另行通知(详见温州市建筑工程管理网)。 继续教育地址:温州市上陡门前庄路79号(温州建校) 联系电话: 88829323(市建管处) 88312804(温州建校)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