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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5/2014-01405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4-07-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州市住建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工地创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16 15:58 来源:温州市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指示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提升市区建筑工地环境卫生总体水平。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温州市绿色工地创建标准》、《温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验收标准和认定程序》等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并结合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工地创卫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
        建筑工地创卫工作是我市全面标化工地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必查项目。通过开展创卫,有利于改善务工人员生活居住和饮食卫生条件,减少危害健康因素,减少和降低因施工给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和城市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各地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到此次建筑工地创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特别是现阶段已进入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关键阶段,要充分发动,全员参与,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落实,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突出重点,落实创建标准
        (一)施工围挡。施工现场四周应设置连续围挡,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材料应选用砌体、彩钢板等硬质材料;重要区域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房建工程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m;道路与管线工程,边界应当设置高度1.5 m以上的封闭式围栏,底脚宜采用20cm砼(砖砌),还要符合交通安全要求;围挡上应设置公益广告,数量不少于30%。
        (二)车辆冲洗。出入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沟、沉淀池。车辆出场前必须冲洗干净确保车轮、车身不带泥,避免污染城市道路与城市排水设施。
        (三)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应设置进出口大门,制定门卫制度,实施大门常闭管理;门头(门柱)应有企业的“形象标志”;大门宜采用硬质材料,力求美观、大方并能上锁;门卫值班室应设在进出大门一侧,门卫应统一服装,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进场登记制度。
        (四)硬化绿化。场内主要道路、工地出入口、生活区、加工场地应进行砼硬化或绿化处理;砼路面和绿化区域应保持整洁,无散落物;场内裸露的场地、48小时以上不外运临时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五)生活区。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卫生保洁员落实专人保洁;生活区内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堆放材料、工具等杂物,不得积水;设置垃圾桶,集中收集生活垃圾并及时清理;排水沟应畅通整洁,严禁存在臭水沟;落实防蚊虫、老鼠等除“四害”的措施和设施;临时设施的墙面不得有小广告和乱涂乱写;设置茶水棚(亭),保证开水供应。
        (六)职工宿舍。宿舍人员名单应上墙,粘贴禁烟标识,宿舍内床铺不得超过2层,每间宿舍不宜超过8人,严禁采用通铺,室内保持通风、整洁,并落实防蚊虫、老鼠措施及设施。
        (七)食堂。食堂的地面应铺设地砖,墙裙贴面砖,墙裙饰面的高度不少于1.2米,门窗应安装配置纱门纱窗。食堂应有《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定期参加体检。
        (八)厕所和淋浴间。厕所和淋浴间的天棚、墙面应刷白,墙裙、便槽贴面砖,地面铺设地砖,墙裙饰面的高度不少于1.2米,厕所的蹲位之间应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900mm,设置冲水装置;实行专人管理、及时清扫,保持整洁,不得异味臭味严重,隔板和墙面不得乱涂乱写;应有灭蚊蝇和防止蚊蝇孳生措施;淋浴间应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
        (九)盥洗区。应设置盥洗池和水嘴,并贴面砖;排水应畅通整洁,严禁存在臭水沟;保持卫生整洁。
        (十)宣传栏。在主入口处及生活区的适当位置应设置宣传栏或宣传橱窗,宣传创卫和爱国卫生知识,营造气氛,普及知识;在主入口的大门处张贴微信二维码,公开工程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投诉。 
        (十一)外脚手架。工地外脚手架搭设应规范、整齐、美观,并与施工作业层同步搭设;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挂设要严密,不得破损,并保持整洁。 
        三、强化监督,加大查处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市区建筑工地创卫工作的监督力度,实施定期巡查制度,将工地创卫工作列入日常监管内容,并突出暗访和突击检查的检查方式,在检查工地创卫工作开展情况的同时,着重督查施工企业创卫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建设、监理单位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对创卫工作开展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对工作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企业和不履行职责的建设、监理单位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重查处。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