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12-02507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2-08-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市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属各企事业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现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报备及证件管理理工作的通知》(温纪[2012]3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住建部门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报备和因私证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要求
1、报备范围按照温纪〔2012〕32号文件指定的6项人员范围报备。
2、各单位要对本单位以往的登记报备信息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对、补充和更新,并认真填报《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见附件)》、《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报备登记表》(见附件)。报备采取以纸质方式和电子方式,于8月28日前报委组织人事处。
3、各单位人员在信息变动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委组织人事处报送人员变动的信息。信息报备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市公安局统一的有关数据项目要求进行搜集,核实后报备。
二、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规定
(一)严格按程序申领。
委机关工作人员、委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因私出国(境)的,需严格按照《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59号)文件履行审批程序申领,委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二)严格按规定集中管理。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委机关工作人员及委管干部(单位领导班子)因私证件于8月28日前交委组织人事处。
2、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报备联络员、证照管理员,负责有关人员登记备案、报送工作和因私证件集中管理事宜。分管领导、报备联络员和证照管理员名单(包括姓名、办公室电话、手机号码)于8月28日前报送市住建委组织人事处。
3、证照管理员对证件进行统一收缴和集中保管,要严格建立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台帐。将已上交证件的人员名单,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使用登记表》(见附件)填写、盖章,于8月28日前交给委组织人事处。
4、出国(境)返回后10天内,或领取出国(境)证件后因故没有出国(境)的,应将证件及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若出现应交未交情况的,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催缴。
5、国家工作人员办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因遗失等原因不能交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的,其本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遗失,并将回执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委组织人事处联系人:古丽玛,联系电话(传真):89999511
三、严肃工作纪律
委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个人以不正当的方式和手段申办出国(境)证件的,不如实申报、不按规定上交证件的,视情节严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各单位不按规定如实报备国家工作人员信息数据的,瞒报、漏报的,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信息的,或不按规定对其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证件进行收缴和集中管理的,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干部 出国(境)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