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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5/2002-00009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房管局
成文日期 2002-04-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房字〔2002〕64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关于拆迁直管公有房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4-11 16:09:56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房屋产权监理所,房地产测绘队,城东、城南、城西房管所:

为了加强直管公有房屋管理,防止国有房产流失,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城市改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直管公有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温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已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直管公有房屋,由当地房管所按户填写《直管公房产权登记申请表》(中堂、走廊等众用部位按门牌或老地籍号填写),提供房屋平面图公房使用证等有关资料,一户一档送交市房产测绘队,按规定要素复核面积后,返回当地房管所,由房管所向产权监理所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二、凡被拆迁的直管公有住宅,按房改审批程序复核报批。住户使用的灶房历史上一直在众用部位的,由住户向当地房管所、局房产处申请,经实地勘察予以确定批准后并入房改。

三、直管公有非住宅用房(含营业、生产、办公、仓库用房及住改非营业房)以公房使用证,租赁合同标明的用途,面积作为办理产权证的确认依据。拆迁回购后,按新房新租分配原使用人。

四、对被拆除的住改非营业房,在拆迁期间的补助费中所含的租赁租金40%给产权人,60%给使用人。安置临时营业房周转的,仍由房管部门收取租金(包括单位使用营业房)。

五、拆迁人对被拆迁直管非住宅用房、中堂、走廊等众用面积经统计汇总报当地房管所,市房管局核定,由市房管局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回购协议。

特此通知。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